完善我国矿业产权制度探讨
2012-01-27鲍荣华陈龙桂周进生
中国矿业 2012年12期
关键词:矿山
鲍荣华,陈龙桂,周进生
(1.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 100812;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1 我国矿业产权制度的构成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共同认识是:①产权是一种权利,而且是排他性权利,它是能够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产权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②产权也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规则。③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具体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
中国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广义产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狭义产权是在市场交易中对财产的具体支配权,本质是与生产相关联的对资产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责任限制。产权制度是规定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规则,基本功能在于明晰产权,明确排他性,即明确与风险责任相对应的市场交易权利。
矿业产权是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的矿业权能的集合,矿业权乃矿产资源所有者保留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后授让出去的权利,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具体勘探、开采以及经营的权利,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区调等基础地质工作权应属于国外的非排他性勘测权,理论上不可以交易,而探矿权和采矿权则是排他性的,可以平等交易,而所有权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所有权通过一定方式授让出去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构成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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