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在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中的挣扎与困境
2012-01-24刘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刘 超
面对遏制和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现实需求,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颇为尴尬。法制追求相对稳定,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环境侵权纠纷的频繁出现是社会利益在短时期内以剧烈的方式被重新分配的结果,它是社会主体之间因关系失衡而导致的、不见容于现行秩序的冲突,却被放逐在现行法制体系的边缘。对此,不少论者主张完善立法,以重新划定权利的边界,另有论者主张加强环境执法,以改变“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过高”的窘局。事实上,我们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综合努力,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制度出路面临僵局时,视角开始转向从司法制度革新上寻求出路。当今的学术界和理论界积极倡导通过普遍设置环保法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解决现行环境侵权诉讼的困局。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的创新实践,基于环境侵权诉讼深陷于现行的诉讼机制体系而产生了诸多制度障碍。从制度逻辑和实际效果看,设置环保法庭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改进环境侵权救济现状的愿望陷入困境。
一、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困局的两个维度
当下社会,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从立法上看,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对环境诉讼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司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诉讼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解决环境诉讼的具体司法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从实践上看,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范围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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