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下的乡村治理规则选择
2012-01-23马运全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马运全
(1.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山东 济南250100;2.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250021)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城市文明不断向农村地区渗透和传播,城乡一体化已成为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过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将推进传统乡村社会的分化和变迁,导致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在此过程中,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碰撞聚焦为国家层面的法律与地方性的民间法的冲突与对抗。因此,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乡村治理中的选择性和适用性对于发挥多元法律资源的共同优势、实现乡村良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
关于乡村治理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存在一元和多元化两种视角。一元论者主要关注国家法的发展,强调国家法律的唯一性。多元论者主要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共存问题,更为强调民间法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苏力认为,当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1]。
王亚新等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既不完全听命于国家的正式法律,也不完全认同民间法,民间社会是共同秩序观念和国家正式体制的结合体,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可以被归纳为“秩序的多元化”[2]。
王肃元等根据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律供给与需求方面的内在关系,认为民间法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能得到人们普遍的和自觉的认同,有时即使制定法律的数量没有增加,其制度框架的存在价值原则取向本身也会影响和干扰民间社会秩序的形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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