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野下NGO的功能及限度——以山西省永济市蒲州农民协会为例
2012-01-22王瑞珍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发展
王瑞珍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NGO出现了快速增长,已达300多万个,其中大量没有登记,[1]涉及经济、科技、扶贫、维权、社区服务、慈善等诸多领域,对乡村治理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治理理论的兴起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
乡村治理是动员一切资源进行管理和建设乡村的过程,强调多元参与,构建一种新型的权力关系,实现民主化管理。农民协会是农村综合性NGO的代表,是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以社会旨趣为基础的组织,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总体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互动的,但会受到已有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制约。
本文以山西省永济市蒲州农民协会为例,试图借此来说明NGO在乡村治理的视野下的功能发挥和制约因素,进而探讨组织持续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农民协会开展的活动
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位于本镇的寨子村,2004年6月在永济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持有合法手续的综合性农民协会,宗旨是 “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和谐新农村”,会员有3000多人。该协会是从1998年开始,在农资店主人郑冰的带动下,针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知识缺乏,创办 “农贸科技服务中心”,对农民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并逐渐以寨子村为中心在周围18个村建立了技术培训联系点,形成了科教兴农联网。从2001年冬天开始,组织村里妇女参加唱歌、跳舞、演讲、辩论等文化活动,逐步演变成 “妇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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