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宣言》与中国的湿地环境管理
2012-01-22王仲怀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王 蓉,王仲怀,周训芳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长沙县林业局, 湖南 长沙 410100)
《里约宣言》与中国的湿地环境管理
王 蓉1,王仲怀2,周训芳1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长沙县林业局, 湖南 长沙 410100)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对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政府吸收《里约宣言》中所蕴含的环境管理理念,在湿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倡导生态化的湿地环境管理模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在《里约宣言》有关原则的指导下,中国政府结合本国国情完善了湿地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在公众参与、社区共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里约宣言;湿地;环境管理
湿地环境管理是政府及其湿地主管部门为了达到既能发展经济、又不超出湿地环境承载力的目的,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限制湿地污染与破坏行为,保护湿地环境,改善湿地环境质量的管理活动。湿地环境管理是政府主导的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以来,中国的湿地环境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里约宣言》对中国的湿地环境管理起到了一种催化剂的作用,推动中国政府确立了更加先进的湿地环境管理理念和政策,积累了宝贵的管理经验,为倡导和实践生态化的湿地环境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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