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82宪法”及其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
2012-01-21殷思佳李鼎楚魏建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殷思佳,李鼎楚,魏建文
(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四川 重庆401120;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
回顾“82宪法”及其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
殷思佳1,李鼎楚2,魏建文3
(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四川 重庆401120;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
“宪政”是民主与法制的完美结合。“82宪法”突出了“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与“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两项特征。前者强调权利实现,后者意味权力限制。它们分别在“公民权利的具体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方面得以落实。这些在当时蕴含着新意而于当下成为了中国宪政的趋势和重心。
“82宪法”;特征;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有完整之“宪法”未必有完善之“宪政”。“宪政”是民主与法制的完美结合。存在法制并非必然形成宪政,因为也有“人治专治底下的法制”。故而“宪法不是政府的法律,而是构成政府之人民的法律[1]”。中国传统的法制较为缺乏民主的成分。然而,过犹不及,“十年浩劫”中的无产阶级专政试图强调彻底的民主,却缺少民主的合理运作。因此,拨乱反正后,政治思想界提出并确认了民主必须制度化与法律化的思想[2]。可以说,一是从治国理念上,强调了民主政治;二是在具体方略中,体现为法律治国。这是宪政形成的思想基础和“82宪法”出台的契机。鉴于“82宪法”奠定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基石的地位,在其颁布30周年之季,我们回视它也可以说是在回顾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之问题展开,此必有助今日宪政之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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