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视角
2012-01-21叶胜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诸 江,叶胜宇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2.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8)
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视角
诸 江1,叶胜宇2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2.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8)
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对于核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政府、企业、国际组织和公众都有防范的责任。从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来看,核企业在预防和应对核能风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构成进行规范是我们尽量避免和减少核事故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
核能; 核事故;风险; 法律责任
2011 年 3 月 11 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的6 个核反应堆在9.0 级地震及其引发海啸的影响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核事故。这次事故使核能利用的风险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而同时国际社会质疑这次核事故救援不力的指责之声也使得我们必须再次认真审视国家、政府、企业乃至公众各方对核事故风险的防范责任。这次核事故,虽然由地震引发的海啸是导致其发生的直接原因,这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但是东京电力公司没有很好的承担自己对核风险的防范责任也对该次事故的产生和损害的扩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始建于 42 年前的福岛核电站安全使用年限截止到 2010 年,作为其运营商应当在安全使用年限届满时停止核电站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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