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
2012-01-21凌斌
中外法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凌 斌
法律不外乎人情。——民谚
一、为什么“情法相悖”?
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学理基础,最初被表述为“要法治不要人治”、“从人治走向法治”。〔1〕参见史焕章:“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学》1989年第5期;兆丰:“从人治走向法治——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按照这一框架,“法治”的要义被归结为“法大于权”,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是国家权力严格服从法律规定。因此法治不是“以法治国”而是“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律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而法治的对立面则被标签为“人治”,是“权大于法”,其实质在于国家权力受制于法律以外的个人意志。实行“人治”的必然结果,被认为是权力的行使没有法律约束,成为统治者和掌权者个人恣意妄为的专制手段和腐败工具。〔2〕参见乔伟:“人治与法治的比较研究——论以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山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无论是七十年代末的文革反思,还是八十年代末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民主诉求,还是九十年代市场经济推动的产权变革,还是新世纪里公民社会要求的政府转型,都将中国政体的最大弊病归之于掌权者的个人意志不受“法律”的约束,都将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指向了“法治”。
法治进程在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也遇到持续的实践困境。其中尤为重要的两个法治困境,都源自于法律与情理的矛盾。一方面,法治的困境在于法律因为违背情理而恶化的信仰危机。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一系列“彭宇案”引发的关于“好人没好报”、“老人倒了你别扶”的伦理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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