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规制抑或使之正当化?:基于法制史、比较法与学说对立状况的考察
2012-01-21谢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信息
谢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乃存在于证券领域的一种经济现象。美国学者 Clark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当一个人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证券是基于重要的内幕信息;且该内幕信息的内幕性表现为该信息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发展的内容,同时该信息并不广泛为公众所知”[1]。事实上,单薄的定义难以释明内幕交易背后丰富的隐藏信息,在学界,尤其是美国法学界,对内幕交易是否应当受到规制一直存在争议:一派认为,内幕交易乃是典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平正义的暴利行为;另一派则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内幕交易可以提升市场效率,可以激励内幕人士积极创造更多的具有价值的信息,同时也是内幕人士进行信息创造创新的一种合理补偿。[2]学界的观点异彩纷呈,目前尚无一致的结论。美国最高法院对内幕交易则持暧昧态度,通常规制内幕交易乃是通过使内幕交易者承担“信赖责任”(The Fiduciary Liability)以实现,并没有直接适用任何有关内幕交易应当受到规制的学说。①职是之故,讨论内幕交易本身是否应当在法律上被赋予负面评价并进而被严格规制仍然具有理论及实务意义。
二、法制史及比较法上的观察
有案可查的内幕交易最早可以追溯至罗斯柴尔德家族在拿破仑战争后期,因自己完善的信息获取渠道,先于公众知晓惠灵顿获胜的消息,进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大兴内幕交易,从而获取了暴利的事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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