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文化的研究与建设
2012-01-21彭胜坤吕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彭胜坤 ,吕昊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襄阳,441021)
一、检察文化研究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文化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1.描述性的检察文化内涵定义
当前,检察文化的内涵多从文化学的视角出发,以描述性定义为主。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传承、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是本质上的统一性与表征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价值功能。[1]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这些定义体现了检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将检察文化描述为“价值观念(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的“物质表现”。笔者认为,描述性的定义难以体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检察文化,容易把检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来分离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从整体上把握检察文化,从而也导致了下述对检察文化构成把握的不足。
2.经验化的检察文化构成多元“线型”结构模式划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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