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的机制构建
2012-01-21吴云刘善军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曹烨程巧玲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吴云,刘善军,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曹烨,程巧玲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
一、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乡镇基层政权已经普遍设立了派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国土等行政派出机构等,但是从1998年到2005年间,检察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一直是空白的。①自2006年以后,各地检察机关又开始对乡镇检察室进行思考和探索。经历了整顿期、重新探索期之后,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也是乡镇行政执法监督的“排头兵”。但由于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不完善,乡镇检察室的监督效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现有的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有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相比较而言,乡镇检察室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并未规定,《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最高检察机关颁行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这导致了目前的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的最大问题和困难,也致使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程度相对较低,其监督不易被行政执法机关认可与接受。“名不正则言不顺”,这是乡镇检察室发挥职能的一个首要的先天性不足。
(二)监督职权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法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乡镇检察室职能,涵盖面太广,重点不够突出,也不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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