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起诉证明标准的具体化
2012-01-21范小云骆祝琼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标准
范小云,骆祝琼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绍兴,312000)
一、刑事起诉证明标准概述
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诉讼制度,无不把认定事实真相作为解决案件或者纠纷的前提条件。[1]解决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犯罪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其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只有明确了事实真相即犯罪事实,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科处何种及多大的刑事责任。法律对刑事责任的处罚依据及程序规定明确、具体,但由于犯罪事实都是已经发生“过去”的一种“事实”。如何认定已经发生的事实,使其既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又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特别是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审查认定犯罪事实,并且达到某一具体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和疑难的问题。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各国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是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但对于审查、判断证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却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从把握。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对于理论界争议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不能过多予以非议,也无能为力建立适合公诉案件的普遍证明标准,而只力求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现状,结合司法操作实践,对我国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如何审查、判断、应用证据,证实和揭露犯罪,并最大限度保证案件事实清楚,合法准确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供一些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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