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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人的真正自由实现的历史路径解析

2012-01-21祝利民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马克思

祝利民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原始社会,人的自由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尚未以历史形成的需要为基础。人的自由是渐次丧失的,在古代和中世纪呈现为人对人的统治,随着资本主义异化的出现达到了顶点,造成了人与物相对立,人被物所统治。在奴隶和封建社会,人们在劳动中的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关系还未独立化。随着资本主义拜金思潮的出现,社会关系开始独立化并压制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联合体的形成,才是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

一、人的自由的历史形式

古代希腊城邦制社会,自由权与财产还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希腊城邦内的居民分为城邦公民、外邦人和奴隶,但只有公民才享有政治权利,公民身份一般是由出身决定的,只有父母都是本城邦的成年男子才能取得公民权,当然公民权的获得是由居住地和财产数量划定的。当时的自由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拥有公民权因而能够参加政治活动的人;一种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或是来自外邦的移民(例如雅典的“异邦人”),或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而与当权的公民集体处于不平等地位者(例如斯巴达的“边民”),或是因贫困而失去公民资格者,或是因违法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者,或是被释放的奴隶。其中只有享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拥有一定的财产,而其他的自由人则不一定拥有。

而封建社会的自由是一种与私有财产直接绑定的特权,“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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