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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

2012-01-20

环球时报 2012-01-20
关键词:法律

吴丹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众所瞩目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从法律规定上讲,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妥。但从情感上讲,舆论似乎有让吴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说,为何有些巨额贪污犯被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人拿网民投票呼吁顺应民意,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希望最高院刀下留人。也有人声称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我认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贪官该死,也不能得出吴英免死的逻辑结论;网民投票,也未必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情的理性诉求;废除死刑,则是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若能从法律上找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理由,自然应当支持在复核程序中提出;但若试图用公众情绪影响案件结果,则未免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尺度。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说:“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时,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否认,当下中国司法经常夹杂在行政干预和舆论影响之中,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法院受到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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