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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还有上调空间

2012-01-13□

中国石化 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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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石油生产企业减负。CFP供图

石油特别收益金减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油气企业的税负压力。随着国际油价的攀升和油气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还有进一步上调的空间。

石油特别收益金通常被称为“暴利税”,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宣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这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6年首次调整起征点。

石油特别收益金顺势减征

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3月26日起,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收取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对石油、天然气采用5%~10%的浮动税率。资源税从价计征后,虽对于调整我国经济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都有积极意义,但对三大油企——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来说,每年将减少近500亿元的利润。也就是说,资源税的开征将至少增加三大油企近500亿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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