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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船旗国监督检查浅谈普通货船营运检验

2012-01-13朱勤一潘国伟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012年4期
关键词:救生艇机舱法规

朱勤一,潘国伟

(1.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南京 210036;2.上海市松江区航务管理所,上海 201600)

0 引言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PSC)。船旗国监督检查是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本文主要从船舶检验的角度,对照FSC要求和关注重点,研究探讨船舶营运检验时,验船师应关注的重点。

1 船旗国监督检查内容及常见问题事项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包括配员、证书、船员、保安等内容,与船检相关的主要是:船舶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等几点内容。对于发现的船舶缺陷,一般作如下处理:包括开航前纠正、开航后限定期限内纠正、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驱逐船舶出港、其他措施等 8项措施。船舶检验部门在营运检验中应重点关注船舶滞留项目,避免其发生。

2 普通货船营运检验分析

滞留项目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 /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针对以上船旗国监督检查内容及常见问题事项,验船人员在营运检验过程中,应注意船舶是否存在如下问题,若存在,则应谨慎处理。

2.1 载重线及吃水标志

1)检查船舶实际干舷是否小于证书所标干舷。

2)载重线标志位置与船舶证书是否一致。

2.2 船体结构

1)检验人员在船舶外观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舶重要结构的变形、开裂及锈蚀情况。若船体外板、甲板、舱壁、横梁、肋骨、实肋板、舱口围板扶强材及其加强筋、舱口围角隅等部件出现开裂、锈蚀超限、穿孔、严重脱焊、严重变形等情况,应在检验完成时予以修理,恢复至原始状态。

2)应注意舱口围的高度,保证风雨密要求的货舱口的舱口围板高度在位置 1时不小于 600 mm;在位置2时,不小于450 mm。如果该高度不符合要求,应立即要求进行图纸设计计算并整改。

2.3 舱盖、门、舷窗等

应重点关注舱盖、门、舷窗等的结构强度和风雨密的要求。

1)若固定舱盖的夹扣装置存在多个变形、损坏或锈蚀超限,舱盖变形、穿孔、锈蚀超限,舱口盖橡胶衬垫严重老化、损坏,舱盖开关装置失效,楔子、楔耳、封舱压条缺失、损坏不能满足舱盖的风雨密要求,检验人员应要求进行修理,以满足法规要求。

2)对于舷窗,应检查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内处所的舷窗是否装置有铰链的可靠的内侧舷窗盖,是否能有效的关闭和保证水密。

3)对于门,应重点检查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门槛高度,其高度在位置1时应不小于600 mm,在位置2时应不小于380 mm。

2.4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

对于普通货船的通风筒、空气管等,应首先检查锈蚀、变形、穿孔等情况,其次检查是否有关闭装置,再次检查关闭装置是否失效或是否达到风雨密要求。

2.5 锚泊设备

1)检查锚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证书记载是否一致。

2)检查锚机和绞缆机底座锈蚀或洞穿情况,如果情况严重,应要求立即修理整改。

3)检查锚机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较大的故障。

4)检查锚链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锈蚀是否超限。

2.6 救生设备

救生设备是船舶最重要的设备之一,也是船检、海事等机构重点关注的项目之一。在检验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救生艇、筏的安装、运行、使用情况。

1)营运检验中应检查救生艇筏的配备是否与证书记载一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若设有气胀式救生筏,其应处于即刻可用状态,并提供救生筏 /静水压力释放器年度检修证明;若设有救生艇,应检查艇机能否启动、运转,救生艇体、浮箱是否有破损,属具是否缺失,救生(助)艇舵杆、舵柄和艉轴支架等是否严重锈蚀、变形或断裂,救生艇是否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2)对于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在船长为 80 m~120 m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艇的长度;在船长大于 120 m的货船上,该距离应为该艇长度的1.5倍。

3)对于吊艇架,应检查锈蚀情况,吊艇钢丝是否存在严重损坏、锈蚀现象,艇筏能否正常释放,绞车底座是否严重锈蚀,放艇员在船上的操作位置能否始终观察到救生艇降落及回收动向等。

4)检查救生艇筏附近有无登乘梯,登乘梯长度是否足够长,登乘梯绳索是否存在老化、断股等情况,登乘梯踏板是否损坏并不能正常使用。

5)检查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配备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与证书记载一致,电池是否在有效期内。

如果以上所列情况不满足相应要求,检验人员应要求立即整改。

2.7 消防设备

1)检查舱壁和甲板限界面的防火分隔是否能到达法规要求,尤其应重点关注机舱、应急逃生通道、应急发电机室、CO2间等重要处所。在营运检验中,应区分船舶适用的法规分别对结构防火进行关注,因为结构防火的要求在 2004法规、2006修改通报、2008修改通报中都作了较大调整,应按照老船老法规、新船新法规的原则进行检验,不能提出超出法规或低于法规的要求。

2)如果船舶设有探火系统,还应对探火系统的应急电源供电,探测器,探火系统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确保其能正常运行。

3)应按法规检查判断船舶是否需要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机舱、泵舱二氧化碳释放报警是否正常,灭火剂数量能否达到法规要求;

3)对于消防泵,尤其是应急消防泵,应做效用试验,检查其能否正常启动,出水压力/排量能否达到要求,检查消防管系的隔离阀、水枪、水带等配备情况。

2.8 机电设备

在机电设备检查中,重点关注机舱的应急设备、报警装置等。

1)进入机舱前,检查风油遥切按钮和速闭阀的有效性,这两个装置一般设在机舱出口位置,包括检查机舱通风筒的挡火闸的有效性。

2)在机舱内检查各种机械报警情况,如柴油机滑油低压报警、冷却水高温报警、齿轮箱滑油高温 /低压报警等。

3)对于主机,应检查主机调速器和超速保护装置,应急停车装置,主机减速齿轮箱有无损坏等。此外,还应重点关注主机高压燃油管的双层管保护,是否装设高压油管套管。

4)检查空压机故障、应急空压机故障、空气瓶漏气严重、锅炉故障(燃烧器、鼓风机、水位计等)、发电机组以及应急发电机组启动、并电情况。

5)检查应急照明是否有效。

6)检查有无按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正常运转工作。

7)检查船舶压载系统能否有效运行,压载管系与燃油管系是否有相通的部位。

8)按照规范要求,应急舱底吸口阀的阀杆应适当延伸使手轮高于花钢板以上至少 450 mm,故应检查应急舱底吸口阀是否符合要求。

9)检查是否存在机舱油污严重、油污水过多,消防管系有无与油污水管系相通,车令系统、应急通讯是否正常,艉轴的密封装置漏水、漏油严重等情况。

10)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和逃生设施;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的结构、位置是否不符合法规要求。用作脱险通道的走廊、梯道的宽度是否小于700 mm;A类机器处所逃生孔是否未延伸至处所的下部;A类机器处所逃生孔内部尺寸是否小于800 mm×800 mm。

11)对于操舵系统,应着重检查驾驶室操舵 /应急操舵装置能否正常工作;操舵系统故障报警是否正常工作,包括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应故障报警情况;在舵机室内检查舵杆密封处是否漏水;与驾驶室的通讯是否正常。

12)对于各种报警装置,如通用报警故障(电铃、电笛故障);火警警报等应重点检查其有效性,检查应急电源的供电情况等;声光报警信号是否失效;通用报警系统是否未配备应急电源。

2.9 航行、信号、无线电设备

对于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设备,应重点检查其配备情况,是否与证书记载一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电源供应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无线电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配备专用备用电源。

3 结语

综上所述,该九个方面主要是针对船舶安检时涉及到船舶检验方面的滞留项目。有些项目是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有些项目是需要营运检验时重点关注的,验船人员可以参考这些项目加强船舶检验,减少船舶营运过程的滞留,为船舶航行安全把好第一道关。

[1] 中国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

[2] 中国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

[3] 中国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

[4]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

[5] 中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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