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耦合性之省察——以我国政策、法规、制度为视角
2012-01-09胡建锋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胡建锋
(1.许昌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河南 郑州 450047)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耦合性之省察
——以我国政策、法规、制度为视角
胡建锋
(1.许昌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河南 郑州 450047)
改革开放30年,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公民社会的建设和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工作,比较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正如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观点那样,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体系存在非耦合性,主要表现在结构性非耦合和要素性非耦合两个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有文化环境的同一性、供给机制的特殊性以及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的欠缺性使然,本文认为要使我国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趋向耦合,则需要营造一种氛围,建构一种机制,夯实一种基础。
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非耦合
关于制度和组织的关系,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每个组织还必须依靠规则,而不仅仅是依靠具体的命令,……运用任何个人都无法完全拥有的知识是可能的。”[1](P48)可以认为组织是制度的载体,没有组织,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就无从实现;制度则是组织的构成要件,没有制度,组织也就不能成为组织。关于制度对组织运行的作用机制问题,新制度主义学派则通过分析制度体系的耦合性来考量。一项制度安排的效率不是独立于其它制度安排的单独运行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之间的耦合作用,或者说,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制度结构中其它制度安排的函数[2](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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