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探究
2012-01-09阎大荣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戚 莹,阎大荣
(1.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湖北 武汉 430070;2.湖北美嘉购物频道,湖北 武汉 430070)
电视购物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探究
戚 莹1,阎大荣2
(1.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湖北 武汉 430070;2.湖北美嘉购物频道,湖北 武汉 430070)
电视购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在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发展建设等方面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很多。为了给电视购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必须改变。明确电视购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规范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播出机构、购物公司和购物频道在电视购物的两种模式中法律地位不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视购物;电视直销;购物频道;法律责任
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销售的一种模式①无店铺销售最早起源于美国。广义来说,凡不设固定店铺的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都可称之为无店铺零售。它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销售、直复营销(包括目录销售、直接邮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和自动售货机销售。,综合了以往零售商业的优点,又与信息时代的社会特征相结合,被称为是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连锁店之后商业零售发展史上的第四次革命②1992年,俄克拉何马大学的Robert Lush等人曾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电视购物方便快捷的特点已被不少消费者所认可。但由于行业信用和支付体系状况差,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缺失,致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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