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协议之强制执行力探析——基于效力位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
2012-01-09周健宇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效力
周健宇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行政调解协议之强制执行力探析
——基于效力位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
周健宇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形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导致权利人诉累增加、义务人违约成本低廉、行政及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无法发挥等问题。基于效力位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行政调解协议均应具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然效力,在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调解程序,加大行政调解的制度保障和投入,设立风险保障金机制。
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位阶;政治文化传统
引言
调解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之一,被世界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以调解为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ADR[1]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行政调解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势在于:对比民间私下调解,行政调解基于法律性和中立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得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对比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可以降低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并可以在面对专业纠纷时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将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调解相混淆。行政诉讼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其实质是一种诉讼调解[2]。我国尚未正式引入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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