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权视角的养老金信托管理适用性分析
2012-01-06刘江军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刘江军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基于产权视角的养老金信托管理适用性分析
刘江军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我国现有的政府集中型养老金管理模式存在委托人缺位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养老金资产无法有效保值增值等问题。因此,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管理效率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从产权的视角,可以把养老金资产划分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类。政府集中型养老金管理模式只适用于具有现收现付和资金调剂性质的共有产权养老金管理,而具有完全积累和长期储蓄性质的私有产权养老金的管理则适用于市场化运作的信托管理制度。
养老金;私有产权;共有产权;信托管理
养老金投资管理是指国家和个人以保值增值为目的,依法对积累的养老金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全部活动。对于信托管理制度如何应用于养老金的投资管理,近年来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观点和研究视角:杨燕绥在回顾养老金管理发展历史的基础上,认为正在进行的养老金管理模式第三次选择是在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发生的中立性选择,即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模式[1]。实质是认为应该对所有的养老金实行信托管理模式;李绍光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积累型基金和非积累型基金,认为对于积累型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该实行信托制管理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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