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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七)

2011-12-30哈穆特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布施霍夫

演艺科技 2011年2期
关键词:舞台报告

文/[德] 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七)

文/[德] 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第19节 (§19)

消防装置和设备

1 演出集会空间、舞台、前厅、工作间、仓库、储藏间以及必备的走廊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且容易拿取。

2 演出集会空间总面积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墙式消防栓,墙式消防栓要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且容易拿取。

3 演出集会空间总面积超过3 6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内,必须配备自动消防设施;这不适用于那些每个演出空间面积不超过4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

4 人员从其他演出集会空间出来,如果要通过救生通道指引抵达前厅或礼堂,则前厅和礼堂必须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5 在演出集会空间内,如有某层地板高于地面22 m的,只允许在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灭火装置。

6 位于地下室的演出集会空间必须配备自动灭火装置。这不适用于面积不超过200 m2、其室内地面没有任何一部分低于基础标高5 m以下的演出集会空间。

7 演出集会空间内面积超过30 m2的开放式厨房或类似设施必须配备与之相匹配的自动消防灭火装置。

8 如果自动消防灭火装置在有顶的或多层的展台、服务台的空间内,其功效不能因此受到影响。

9 自动消防灭火装置必须与火灾报告中心相接。

对第19节规定的注解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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