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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上的配偶证言特免权——以特莱默案为中心

2011-12-28徐磊,詹晶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规则

徐 磊,詹 晶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美国证据法上的配偶证言特免权
——以特莱默案为中心

徐 磊1,詹 晶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特免权做了比较概括的规定,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任何特免权规则。在美国普通法的背景下,几个重要判决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证据法中配偶证言特免权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参考的依据,有利于证据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及探讨,有助于我国相关证据规则的建立。

配偶证言特免权;特莱默案;合理性

一、配偶证言特免权和夫妻交流特免权的内涵及比较

维护婚姻关系的特免权有两种,一种是配偶证言特免权(the Spouses'Testimonial Privilege),另一种是夫妻交流特免权(the Marital Communications Privilege)。

夫妻交流特免权的内涵很容易界定。首先,该特免权适用于配偶之间交流时所使用文字或行为,诸如指纹及笔迹等不受夫妻特免权的保护;其次,该特免权只包括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进行的交流;再次,该特免权只适用于婚内秘密交流。换句话说,该特免权并不适用于婚前的交流或婚内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交流。①United States v.Marashi.913.F.2d.724.729-30(9th Cir.1990).

配偶证言特免权为普通法所承认并且为联邦证据规则501条所规定。该特免权允许配偶中一方能够拒绝对不利于另一方的案件事实作证。②Ryan v.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568 F 2d 531,542(7th Cir 1977).该特免权可以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③布莱克法官在霍金斯案(Hawkins v.United States)中指出,在事关生命或自由的审判中,为了防止妻子提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言或者丈夫做出不利于妻子的证言,配偶证言特免权是家庭平和所必须的,这不仅对丈夫、妻子和孩子有利,而且对社会公众也同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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