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言论辨析(续)
2011-12-23周新城
中华魂 2011年4期
文/周新城
私有化言论辨析(续)
文/周新城
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如前面说到的,中央关于改革的任何一个提法、决策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也不例外。有的人抓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提法,把私有化的内容塞了进来,提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仿佛实现形式多样化就是怎么干都可以。某个省委机关报的社论居然有这样的标题:“当前国企改革要突出一个卖字、落实一个股字,抓好一个私字”,把私有制也当作是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的一种了。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本质决定现象,内容决定形式;现象反映本质,形式表现内容。同一种本质可以有多种表现,同样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它的具体的组织结构、管理形式、经营机制、领导体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然而不管具体实现形式怎样变化,它的全民所有制这种性质不应改变。
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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