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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行性报告

2011-12-15大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671000

云南农业 2011年10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农村

□大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671000 杨 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主要是提供某一领域内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已逐步出现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之间、专业大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在农户与市场对接中逐渐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育出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

在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我们看到,组织合作社的往往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的联合。专业化大农户的联合,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可以增强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合作社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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