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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现行体制改革

2011-12-13龙禹

上海城市管理 2011年2期
关键词:管理

龙禹

导读: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尴尬、执法权限不明确、与其他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城管队伍编制混乱等,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解决这些难题,各地相继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尝试,例如组建“城管警察”队伍、“物业进城管”、“大城管”模式等,这些做法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难题,必须从组织法入手完善城管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法律化,使城管综合执法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

一、问题的提出

上世纪90年代,很多政府部门都享有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造成了有多少部门就几乎有多少执法队伍的状况,相关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下。为改革这种多头执法状况,经过反复研究论证,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当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是我国第一支城管队伍。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使得试点改革发展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试点”的城市扩大到300多个。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开展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已达1076个,包括县级市804个,我国的城管队伍已经发展到几十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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