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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喊着反垄断维护垄断

2011-12-11赵志疆

产权导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听证会反垄断法成品油

□ 赵志疆

(河南《大河报》,河南省安阳455004)

谨防喊着反垄断维护垄断

□ 赵志疆

(河南《大河报》,河南省安阳455004)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外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时表示,水、电、气、成品油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1月5日 《新京报》消息)

一提起反垄断,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水、电、气、成品油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然而,同样是提起反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却率先将这些内容排除在外,如此巨大的认知反差,不由得耐人寻味。

如果明确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属于政府定价,那么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现实情况究竟怎样呢?在这些商品一轮又一轮的上涨过程中,我们已见到了太多“逢听必涨”的听证会,不仅公众对此心生厌倦,就连生产企业和政府物价部门对此也逐渐不耐烦——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已宣布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取消价格听证会。

这可真是你跟他讲垄断,他跟你讲政府定价,你跟他讲价格听证,他跟你讲具体国情......各执一词的背后,难讨论出什么实际结果,看起来很美的反垄断法利剑,注定不可能落在水、电、气、成品油企业的头上。这样的结果难免令人费解——如果这些集资源性垄断、行业性垄断、政策性垄断于一身的行为都算不上垄断,反垄断法究竟是要反对什么样的垄断?

答案也许很简单——外资垄断。关于这些,规定解释得很清楚: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境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公众感触最深的就是高高在上的油、电、水等公共事业产品价格,然而这些却又不在反垄断之列。不仅于此,就连这些行为是否垄断都还难说——规定明确“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价格垄断行为,然而真正强势的垄断者从来都是特立独行,他们何曾需要借助垄断协议或行业协会来完成对市场的控制?境内垄断被排除在外之后,反垄断的重点也许只能是境外垄断。

实际上,早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初,诸多垄断国企就曾纷纷表示支持,基于外资逐渐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为越来越多的收购与“吞并”的时代背景,有人判断,这已“威胁到了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在谴责外资企业“掠夺性并购”的同时,主张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同样是支持反垄断,不同的群体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无非是寄希望得到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相比之下,多数垄断国企所反对的只是“外资垄断”,而不是“垄断”。这样的所谓“反垄断”,既是对外来“瓜分蛋糕者”的高度警惕,也是对扫除竞争对手后“独霸一方”的期待,而这显然不是公众想要得到的结果。

作为健康市场环境的大敌,无论被谁垄断都无法改变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命运,因此,这种“外强中干”的反垄断规定,不可避免会遭到外界的质疑。政府定价不是为了维护垄断、提高价格,而是为了尽可能地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平抑价格。在水、电、气、成品油等公共产品领域,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供应方,听证会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样的底线都无法坚守,急于撇清垄断行为究竟会给公众带来一种怎样的感受?当公众一次次因垄断企业的傲慢无礼义愤填膺之际,人家却一本正经地告诉我们,这根本算不得什么垄断,但不知,公众的利益诉求因此被置于何处?

有人将此次规定揶揄为“保护垄断规定”,话虽刻薄却也并非全无道理——倘若反垄断规定旨在“攘外”而无意“安内”,打着反垄断的旗号维护垄断,也许将成为公众最不愿看到却又只能看到的结局。

(作者为河南《大河报》时评编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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