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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11-12-09

云南林业 2011年1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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