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共用性财产权利推进我国铁路经营体制机制转变
2011-11-27魏瑜
铁道经济研究 2011年4期
魏瑜
(兰新铁路新疆公司 副总经理,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1 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铁路科学发展的指示精神,铁道部强调要把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贯穿到铁路建设和运营之中,以铁路体制机制改革为龙头,着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经营体制机制。盛光祖部长在历次讲话中强调,要深化铁路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切实转变铁道部政府职能,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1](如表1所示)。目前,铁道部十分重视经营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和方案措施的制定,已经基本形成了铁路新的经营机制框架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办法,有的已经形成文件下发,有的通过会议作了部署,有的正在修订完善,近期将下发实施。

表1 有关铁路转变经营管理体制的重要事件
铁道部一贯重视铁路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力图转换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机制,激发经营管理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早在1992年铁道部颁布的《铁道部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铁体法[1992]148号)文中,就提出铁路运输企业需转换经营机制,使铁路运输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148号文特别强调铁路运输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14项基本企业经营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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