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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遣返东南亚华侨筹划研究(1943~1948)

2011-11-20孟宪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归侨侨民侨务

孟宪军

(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632)

国民政府遣返东南亚华侨筹划研究(1943~1948)

孟宪军

(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632)

二战后期,国民政府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指导与帮助下,未雨缪绸,精心筹划组织,着手组建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外交部、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社会部等部门通力合作,详细制订遣侨办法与具体方案,为遣侨工作的实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国民政府;遣返华侨;东南亚;筹划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东南亚,迫使东南亚各地华侨纷纷回国避难。战争结束后,归国避难的海外华侨亟待返回侨居地重建家园。为此,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组织遣返东南亚各地华侨,反映出国民政府对侨务工作的重视。因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遣侨工作极为复杂,而细致的筹划组织及完善的遣侨方案,对尽可能完成遣侨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遣侨筹划的背景与前期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可谓人类的空前浩劫,除了数以亿计的生命被涂炭外,还造成无数难民背井离乡,流落各地。日军占领东南亚后,也迫使各地华侨纷纷回国避难。当战事接近尾声时,极其艰巨的战后复员任务也摆在了各国政府面前。1943年11月9日,44个国家的代表受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邀请齐聚白宫,共同组织成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联总”,UNRRA),前纽约州州长、时任美国外国求援和重建行动办公室的莱曼(Herber)被任命为总干事。该机构在盟军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的领导与支持下,统筹协助世界各国做好难民救济与遣返工作。国民政府的遣返东南亚华侨工作正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展开的。

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作为主管国家侨务工作的机关,掌理侨民的移殖保育,遣侨复员筹划是其责无旁贷的任务。[1]侨务委员会自1943年3月23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首次讨论战后协助归侨复员起,就将战后遣侨复员筹划列为常务会议上的一项重要常规性议题。此外,国民政府专门成立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负责整个战后侨务的筹划工作。1943年12月21日,行政院致函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已饬由侨委会邀请有关机构代表及专家侨领等组织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以为集中各主意见之研究机构”。[2]11为此,由侨务委员会制定的《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组织规程》于1944年1月24日呈送行政院,并于4月15日获得行政院第657次会议“修正通过”,于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新成立的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隶属侨务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人,由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任;委员35至45名,由侨务专家、归国侨领以及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振济委员会、中央海外部等机关、公私侨务学术团体的代表组成;所需办事人员,由侨务委员会在其职员中调派。该会实行按月例会制度,必要时开临时会议,主要研讨侨务复员各种问题,如战后侨民重返南洋时交通工具之供应、举办战时归侨总登记、商请居留地政府谋入境之便利、取得国际善后救济总署之协助、办理战后侨民之救济、调查侨民战时损失,以备战后提出赔偿;计划侨民贷款,协助战后侨民经济复兴等。截至1945年5月,已召开了七次工作会议。[3]

从工作职责与组织架构来看,战后筹划委员会重在规划研究。从1945年开始,南洋各地已陆续收复,各地归侨均期望早日重返侨居地,为了厘清遣侨复员的行政主体,1945年3月13日侨务委员会专文呈请行政院尽快核定侨务复员主管机关。4月7日,行政院明确核定侨务委员会作为侨务复员工作之主管机关,并令其编拟侨务复员计划。[2]34-354 月 13 日,总裁四侍秘书以第27349号代电指明,关于侨务复员事宜,无需专门组织海外华侨善后救济委员会,即由侨务委员会主办,随时会商有关机关暨征询在渝侨领意见办理。[2]4310月 11日,行政院根据国防最高委员会交办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建议,最后明确侨务委员会作为专责机构,统筹办理遣侨复员事宜。

此外,国民政府为对接落实联总的救济善后事务,于1945年1月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以下简称“行总”),由行政院政务处处长蒋廷黻出任署长。根据行政院的授权,“行总作为指导救济、福利、服务和难民工作的惟一政府机关,享有就有关本国救济善后事务制订政策、推进业务的完全权力;但行总的权限不包括直接的善后业务;直接的善后业务则由现有政府各部委,如交通部、经济部、农林部、水利委员会或由总署委托社会事业团体办理”。从职责来看,行总实际上负双重责任,接受双重领导:一方面须依据国民政府与联总签订的基本协定,作为中国政府对联总之代表机构,履行中国对联总之义务;另一方面依行总组织法,作为直属于行政院的临时机构,其地位与行政院各部会相同。[4]415

就遣侨复员工作而言,行总对外主要与联总密切配合,对内主要与侨务委员会、外交部、交通部、财政部保持联系,并在全国各省设立分署、办事处等机构。行总与行政院各部会间的主要分工如下:侨务委员会负责归侨审查登记;交通部调配交通工具;财政部核发外汇旅费,并拟拨贷款五千万美金,以作复业之需;外交部担任交涉入境及核发护照事宜;行总担任自国内各地至出国口岸之遣送及待遣期间之招待,担负川资,并设站供应膳宿;联总担任自海口至外洋之运送,并协助外交部做好外交交涉工作。

在明确遣侨工作主要负责机构的同时,国民政府还注意听取侨民团体和知名侨领的意见。因遣侨工作涉及到广大华侨的切身利益,南洋华侨协会、缅甸华侨励志会等侨民团体,林庆年、何葆仁、黄树芬等著名侨领,邝金保、吕渭生、谢澄宇等侨民代表都主动建言献策。如专门设立遣侨机构、明确入境手续、提供多种交通工具、外汇申购、复业贷款等方面,颇有见地。国民政府各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侨务委员会还提请行政院,召集财政部、外交部、交通部、经济部、教育部以及行总等有关部会召开联席会议,逐项会审南洋华侨励志会提出的归侨复员建议,共同商讨遣返华侨回缅问题。[2]39-73广大侨民团体与知名侨领对遣侨复员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言,深为国民政府所重视,广被采纳,对各方遣侨办法与具体方案的出台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部门遣侨方案的探索

侨务委员会及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外交部、行总等部门在明确各自分工后,开始结合遣侨工作的实际,认真汲取侨团侨领意见,开始着手遣侨办法的探索和制定工作。

(一)侨务部门的遣侨办法

作为侨务主管部门,侨务委员会在遣侨办法的探索上历时最长、工作最为细致。早在1943年3月23日,侨务委员会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具战后协助归侨重返海外恢复事业办法草案》(简称草案13条)。该草案就归侨复员宗旨、出国登记、交通工具、难侨补助、外交交涉、重建救济与贷款、原有资产赔偿、公共事业恢复等8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设想和建议,这也是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最高决策层关注战后遣侨复员工作的最早记载。7月13日,侨务委员会召开第202次常务会议,讨论了参加联合国救济善后会议计划案。除了对待遣华侨数量作了估计、对遣侨出国通道作了规划外,还首次考虑到借助国际力量。如由我国领事馆洽商当地国际救济善后机关,对居留地侨民给予恢复生产及衣、食、住、医药等必需品的平等援助。[2]2在此基础上,侨务委员会在1944年5月16日的第212次常务会议上提出了战后复员8条准备案,并作为议案提交行政院全国行政会议。[2]24

1944年6月,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研究了战后归侨遣返的总登记情况、交通工具的供应、侨民救济等问题,并指出尤以缅甸、菲律宾等地的归侨复员工作刻不容缓,正与有关部门联系实施。[5]1945年 5月,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侨务复员计划,形成了十点决议。[3]该决议从内容上看比之前的“8条准备案”更加翔实细化、切实可行。如对于难侨的援助,提出了由政府、当地富裕侨民、盟国的善后救济设施来共同协助;对华侨产业问题,进一步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华侨产业被敌人非法侵占者,应由政府交涉交还原主,产权的非法转移,应请居留国政府宣布无效。在该十点决议的基础上,国民党六全大会上通过了侨务复员方案,把遣侨工作分为复员准备与复员实施两个阶段,且各有侧重说明:复员准备阶段举行归侨总登记,与各居留国政府进行外交交涉;复员实施阶段,除做好身份审核外,还要帮助证件过期或遗失者商洽该国使领馆办理证件。[2]25-32

随着战争的结束,侨务委员会对遣侨复员的关注日益密切,会议频率有所增加,具体办法也更加细化。1945年8月15日,侨务委员会第227次常务会议审议了侨务管理处提交的《战后遣送归侨复员交通问题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拟订了水、陆两条出国路线:水路以广州、汕头、厦门等10个港口城市作为出海地点;陆路主要通过滇缅公路、滇越铁路、广九铁路等。2、对出国人数作了初步预计:由滇缅路返缅甸者估计10,000人;由滇越铁路返越南者估计3,000人;由重庆、昆明乘飞机赴印转返原居留地者约500人;闽、粤归侨乘船重返南洋各地者约170,000人。3、将车船票分为自费、免费和半费三类,分别占总数的20%、40%、40%。4、拟定车船补助经费标准:凡生活贫穷无力负担出国旅费者给予免费待遇;受战事影响无力筹足出国旅费的薪水阶级给予半费待遇;具有相当财力的资产阶级自行负担旅费。[2]118该交通实施方案对遣侨路线、交通工具、归侨人数、交通补助等方面做了详细考查与筹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紧接着,8月29日,侨务委员会第228次常务会议又讨论了《辅导归侨出国复员实施办法草案》,对归侨出国集中地点等具体问题进一步细化,决定在由厦门、汕头、海口、上海等地设立华侨集中地点,提前由运输机构通知每次开出车船的名称、时间、容量及号码起讫。并对车辆编码、车票、船票号码做了规定,以免发生混乱。[2]12410月9日,侨务委员会第230次常务会议就出国手续问题做了补充:“其一,申请出国登记者,须呈验海外带来之证件及本会核给之登记表,如无此表,必须补填。其二,登记范围暂定为缅甸、越南、暹罗、马来亚、东印度各地。其三,登记后,按照地点及补助等级、交通工具,分别编列号码,俟每一侨居地入境问题解决后,可以通行时,即依照次序遣送出国。”[2]12610月31日,侨务委员会第2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战时运输管理局关于运送华侨入缅四项原则:1、返缅侨胞凭侨务机关所发的身份证件乘车;2、各地侨务机关将每月待运侨胞人数及时通知公路局;3、侨务机关应将运费、油料等估价并一次拨交公路局;4、以中缅边界的畹町为运送终点站。会议还对归侨交通补助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如将缅甸贫侨送至畹町后,若其侨居地不到曼德里则补助五十卢比,超过曼德里则补助一百卢比;南洋各地贫困归侨在转送到上海、广州、厦门后,视其旅程远近再酌发补助费。[2]129

1946年1月10日,侨务委员会召集外交部、海外部、行总、财政部、交通部、公路局等机关代表开会,形成了三点决议:1、归侨陆路返缅的车辆由公路总局负责供应,所需川费由行总负担。2、规定归侨出国川资及生活费,经过侨务委员会审查合格可准许每人兑换外汇,以美金1000元或卢比3000盾为限。3、拟呈请行政院,准许南洋各地归侨可将当地货币向中央、中国两银行兑换国币,然后凭汇水单依照官价购回原币。[2]956月20日,侨务委员会又召集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专门讨论南洋华侨机工遣返问题。呈请行政院尽速拨发专款,从优补助旅费及服装费,并会商外交部予以豁免护照费,以示体恤。[6]11月29日,侨务委员会委员长陈树人再邀外交部、行总举行联席会议。对遣侨问题缜密研讨,拟具办法,并一致通过呈送行政院审批。这是联总时期侨务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最后一次联席会议。

(二)外交部的遣侨方案

与各国政府交涉遣侨复员的工作最为复杂艰巨,外交部经过专门会议详细研讨,终于确定了遣侨方案。

1945年3月15日,外交部欧洲司第四科在召开南洋华侨复员问题会议前就专门进行了讨论,认为“所谓华侨复员问题,不外包括:(一)抚辑问题;(二)交通问题;(三)入境问题;(四)财产纠纷问题等数项”。[2]84鉴于其他问题已有专门部门负责,因此,外交部仅将华侨入境问题定为正式会议的中心议题。4月13日,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吴南如主持召开南洋华侨复员问题会议,重点围绕华侨入境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形成了四条决议:1、确定了可证明缅甸归侨身份的文件类型。包括:居留地政府颁发的居留证、出生证、护照、营业执照等,及驻当地领事馆、党部、商会等所发的证件等。2、确定了华侨返缅的手续办理问题。外交部认为缅甸华侨凡持有上述证件之一者,英方应准予入境;若各种证件均遗失,则须由本人说明战前在居留地的住址、职业、邻居等情形,经外交部查明属实后,再发给返缅证件。3、肯定了侨务委员会所发的侨民登记证的作用。华侨凡持有侨委会所发登记证者,可连同上述证件之一,呈请外交部核办。4、确定将参照华侨返缅手续的办理情形解决其他地区华侨遣返的问题。[2]84

5月3日,外交部次长吴国桢召集本部人员及侨委会、海外部代表,共同研讨4月13日会议的决议,一致认为“侨民回返原居留地问题,原则上应使凡原居南洋各地之华侨可以无条件返境”,并决定由外交部呈请最高行政长官核准,以此作为向各国政府交涉的标准。9月18日,外交部在与侨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提交了较为具体完整的外交复员计划,对遣返侨民入境证件、手续以及华侨在侨居地的权益等问题的交涉作了规划。[2]32-33

因遣侨交涉极为复杂,因此该复员计划强调“外交部应与其他有关机关合作,……拟具交涉与处置之方案,协助华侨返还其原居住地暨恢复其原有权益方案”。同时,据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也强调了对于华侨保护及复员工作,外交部应与各关系国切实交涉,“俾能于最短时间重返其居留地”。[7]1050

(三)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的遣侨办法

针对国民政府的遣侨工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也积极协调制定具体办法,并强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1946年9月11日,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出台遣侨办法,明确联总、行总及各分署职责与工作程序。联总主要协助外交部与各国政府进行外交交涉,并负责侨遣接洽船只安排,运送归侨到侨居地。华侨获得侨居地政府的入境允许后,联总负责将船舶起运日期及地点通知有关方面,行总及分署主要负责将归侨由现居住地送至各出海口集合,并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或收容。“分署应审核华侨经济状况,如能自付船费者,应令其自付,并不予经济补助。确属无力付费者,各分署应准务食宿招待或发代金,并代付交通工具费用,其待遇应与国内难民同。凡自付费者,可准其提前启行,以鼓励自费;凡在海口待遣送之华侨,以不收容为原则,如确系赤贫无处投宿者,可予以收容,其收容待遇应与国内难民同,其收容处所在须与国内难民收容所分开”。为避免待遣华侨在出海口拥挤或长期等待,行总及各分署必须与联总步调一致,无缝衔接,“内地华侨运送之海口之速度,应与联总海口船舶运送之速度及运量相配合”。在未接遣送通知或海口分署机构同意前,内地华侨不得先送,“海口之分署机构及联总应将船期早日通知,俾各分署在充分时间办理”。行总通过与联总明确遣侨分工及细化国内阶段的华侨运送细节问题,对提高遣侨工作效率,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8]

三、联总时期遣侨办法的最终形成

各部门的遣侨办法通过不断探索,至1946年底已趋于成熟。12月31日,在侨务委员会、外交部、行总等各部门遣侨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遣送侨民办法》,在行政院第77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甲、国内归侨出国复员之遣送:

(一)国内归侨出国复员之遣送,先由侨委会办理登记。凡侨民具有海外证件经审查合格后,应分别地区造具名册,分送行总及外交部。

(二)行总依照名册,担任由内地遣送至海口,再由联总遣送至原居留地。

(三)难侨返回原居留地入境手续,由外交部向各该地政府分别交涉。

乙、遣失海外证件归侨之复员:

(一)难侨遗失海外原居留地证件者,由侨委会办理登记,造具名册,分送外交部及行总。

(二)外交部依据侨委会所造名册,转饬各该地使领馆,向各该地政府交涉入境。

(三)俟得当地政府许可后,由行总会同联总遣送。

丙、海外难侨之遣送回国:

(一)流落海外难侨不能生活,合乎联总遣送条例者,由外交部饬驻外使领馆负责调查登记造册,分送侨委会及行总,再由行总转商联总遣送回国。

(二)流落海外难侨,不合联总遣送范围规定者,由外部包饬驻外使领馆,调查登记人数,并预算所需经费转送侨委会,汇呈行政院核拨专款,遣送回国。

(三)上开一、二项难侨遣回抵本国口岸后,由行总负责遣返原籍,所需费用,由总呈请行政院核拨。

丁、联总结束后之业务:

(一)联总将于三十六年三月间结束,遣送业务势必移交国际难民机构接办。我政府既已决定不参加该项机构,所有国内外难侨遣送事宜,自应由我政府自行继续办理。

(二)国内难侨自海口遣返原居留地,由行总继续办理,所需经费呈请行政院拨发专款。

(三)国外难侨应遣送回国者,由外部饬由驻外使领事馆就地洽定船位,遣返本国海口,所需费用呈请行政院核拨专款。[2]140

该办法全面阐述了国内归侨出国复员、海外难侨遣送回国以及联总结束后遣侨工作的详细安排,成为联总时期各部门侨遣工作的最终指导方案,对整个遣侨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四、国际难民组织时期遣侨办法的修订

1947年6月底联总结束工作,行总也逐渐结束工作,新成立的国际难民组织(IRO)接替联总遣送难民的工作。国民政府最初考虑到经费负担过重,决定不加入国际难民组织,并令相关部门重新拟具遣侨办法。[2]140但由于遣侨工作尚未完成,如不加入国际难民组织,则意味着今后将由国民政府自行办理,势必困难重重。因此,国民政府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加入国际难民组织,并由社会部接办行总的工作,令各部门重新修订遣侨办法。[2]146

为此,1948年2月3日,侨务委员会侨务管理处甘云处长与社会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外部代表举行会议,重订遣侨办法,并呈请行政院核准施行。[2]3453月30日,行政院第49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内外难侨遣送办法》。该办法与之前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社会部代替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职能,国际难民组织接替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职责。如“归国难侨自内地送至国境,由社会部负责办理;自国境遣送至原侨居地,由社会部洽由国际难民组组织远东局负责办理”;“归国难侨在待遣期间之救济事宜,由社会部洽商国际难民组组织远东局办理”;“遣送出国复员及海外回国难侨,在国境内所需交通工具,由社会部商洽交通部办理之”,等等。二是考虑了流落海外的难侨返回国内的问题。如“因此受此次战争影响,确属贫苦,不能生活而流落之海外难侨,由外交部驻外使领馆负责调查、登记、编造名册,就近商洽由当地国际难民组织办事处遣送回国。必要时,由外交部经向日内瓦国际难民组组织总部交涉遣送”。[2]365-366

为了更加明确职责,社会部于1948年5月正式公布了内容更为详尽的《国境内难侨遣送实施方案草案》。主要包括:1、实施机构:各地侨民遣送事宜,由社会部及各级社政机关办理;2、遣送对象:须是经侨务或外交机关证明无力出国或返国的难侨;3、出国难侨遣送前须取得出国登记证、出国护照、申请签证、体格检查与防疫注射证明;4、难侨遣送交通费与膳食费的发放标准与手续;5、特殊贫困难侨救济金核发之标准;6、社会部洽商国际难民组织照料到达港口的出国难侨;7、社会部统筹造具概算国内遣侨所需一切经费,呈请行政院核发。

联总、行总结束工作后,国际难民组织与国民政府社会部接手遣侨工作,侨务委员会、社会部、外交部等及时调整或另行制订侨遣工作办法与具体方案,对国民政府最大限度完成遣侨任务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五、结语

二战结束前夕,从东南亚地区国际形势而论,英国、法国、荷兰极力重新建立殖民体系;东南亚地区本土民族主义高涨、时局混乱、各国当局也以社会动荡、经济待兴为由,千方百计地阻挠或限制华侨返回侨居地。从中国的国内形势而言,抗击日本侵略和国共两党的斗争交织在一起,随着国共力量对比的急剧变化,统一问题成为国民政府国内政策的核心问题。在这样复杂动荡的国际国内情形下,国民政府依然高度重视遣返东南亚华侨工作,究其动机,窃以为有二:一是民族主义使然;二是大国地位的构想。

(一)依据三民主义的治国理想,侨务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三民主义,使海外华侨同享三民主义的福祉。海外华侨长期以来关注祖国的命运,始终是国民政府倚重的一支重要力量。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数月间东南亚各地相继沦陷,各地侨胞损失重大,或被屠戮,或充劳役,或流亡异土,或逃返祖国,家人离散,生活弥坚。抗战胜利之际,广大回国避难侨胞亟待重返侨居地,重建家园,国民政府认为理应尽快遣送与安置。其实,遣侨只是国民政府侨务复员的第一步,紧接而来是救济与重建。如利用盟国之善后救济设施与发动当地富裕侨民普遍救济穷苦侨民,恢复被敌人非法侵占的华侨产业,要求赔偿战争中侨民财产所受之损害,普遍推行侨民复业复产运动,设立银行海外金融机构,以低利贷款支援侨民经营之工矿农商各业,恢复开办侨民学校,扶助侨民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等等。

国民政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帮助华侨尽快回到侨居地恢复生产、生活,试图更好地赢得海外侨民之广泛拥护,从而培育其国家民族主义意识,提高其在世界政治舞台之影响,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国内政权的统一。

(二)遣侨有利于打破战后英法重建东南亚殖民体系的企图,逐步构建中国在亚洲地区的大国地位。

太平洋战争之后,国民政府已开始考虑战后的国际地位。1942年初,与美、英、苏一起以领衔国身份签署26国宣言,则是国民政府大国地位构想之最初体现。1942年2月,蒋介石以盟军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的身份介入英印事务,不仅着眼于战时军事,更着眼于战后政治,反对英国战后继续在东南亚与南亚维持殖民主义统治的政策。1943年10月,美、英、苏、中签署《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是继《联合国家宣言》之后进一步确认了中国作为四强之一的地位。随后,在开罗会议的政治提案中,国民政府提出“保证泰国独立及中南半岛各国与华侨之地位”。由此可见,反对殖民主义,终结英法在东南亚地区的殖民地制度成为国民政府大国构想之重要组成部分。

而全力做好战后遣返华侨复员工作,全面开展侨民外交,则有助于其大国地位之确立。如1943年11月15日至24日,联合国善后救济会议第四委员会第四小组委员会连续召开六次会议,讨论总署协助遣送各国难民之政策。英国为了确保其在东南亚殖民地的利益,执意提出遣返侨民“应以居留地政府愿意接收彼等返还为限”。英方提案代表了殖民主义国家的利益,得到部分欧洲国家的支持。但中国代表据理力争,最后通过之修正案,将“无论何人非得有关该国政府之同意与合作,不能返还本国或以前居留住所”删去,改为“本小组委员会一方认定非得有关各国政府之同意与合作,总署不能扶助上述各种流亡人民。同时希望有关各国政府针对总署此种扶助流亡请求,能以宽大人道精神处理之,纵令此种流亡非其公民。国民政府积极干预国际事务的外交努力初显成绩。随后召开的开罗会议与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则更加坚定国民政府的大国构想。

为此,国民政府全力实施对缅遣侨工作,积极开展侨民外交,全面展示一个负责任之大国形象,将外交策略与侨务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朝着“世界四强”与亚洲地区的大国领导地位迈进。

正是基于民族主义和亚洲大国地位构想思维,国民政府在极为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仍努力开展遣侨筹划与实施。为此,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外交部、交通部、财政部、行总、社会部等相关部会自战争后期在联总的指导与帮助下,着手组建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分头制订遣侨办法与具体方案。历经三年多时间的不断筹划和探索,各相关部门的遣侨办法终于完善。即先由侨务委员会登记,审查归侨国内外证件;再由外交部及联总向各侨居地政府交涉华侨入境问题;然后由行总各侨遣机构(分署、疏送站、办事处)将归侨运送至出国口岸;最后由联总接洽船只,接运至各东南亚侨居地。联总、行总结束后,国际难民组织与社会部分别接替,继续做好侨遣筹划复员工作。国民政府的遣侨办法与具体方案均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与操作性,为国民政府遣侨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侨务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与序列几经变迁。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侨务局,隶属外交部,侨务局下设侨务委员会,委员由归侨及熟悉侨务人员担任,属顾问性质。1928年2月,国民政府将侨务局升格为侨务委员会,直属于行政院。1929年,侨务委员会改隶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称为“中央侨务委员会”,纳入中央序列。1931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改组中央侨务委员会,按其党、政职能,分别成立海外党务设计委员会(后为海外部)与侨务委员会,其中侨务委员会又隶属国民政府行政院,1932年4月16日侨务委员会在南京正式成立。此次改组后,侨务委员会直属行政院未曾改变,从此真正确立了侨务委员会在国民政府行政序列中的地位。坚定的基础。

[1]谢培屏.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1(缅甸篇)[G].台北:国史馆,2003.

[2]国民政府公报.第2631号.1945年9月23日.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79-1999.

[4]国民政府公报.第908号.1945年11月16日.

[5]香港:循环日报.1946年6月21日.

[6]荣孟源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G].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7]广州:中山日报.1946年10月6日.

[8]福州:福建时报.1946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吴奕锜]

K266

A

1000-5072(2011)01-0147-06

2011-02-10

孟宪军(1975—)男,山东莱芜人,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外关系史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与中国侨务政策》(08JJD8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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