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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厦门的台籍浪人问题

2011-11-19黄俊凌

闽台文化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台籍厦门市赌场

黄俊凌

国民政府时期厦门的台籍浪人问题

黄俊凌

台籍浪人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群体,是近代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悲剧性产物。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行霸占台湾,台湾人的身份也随之发生转变,被迫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日本人”,而当他们回到祖国大陆时,就是所谓的“台湾籍民”。由于近代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在侵华过程中,通过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众多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的特权。帝国主义国家的国民,可以在中国领土上利用特权,享受“超国民”待遇,攫取了大量的不法利益。台湾籍民也可以凭借“日本国籍”所派生的特权,享受各种优待,甚至违法犯罪,而又逍遥法外。

有关台湾籍民的研究,海外学者较早地开启了先河。[1]近年来,随着日本以及海峡两岸档案资料的发掘,成果极为丰硕,其中对日籍台湾浪人的研究,成为一个重点。[2]由于历史渊源的关系,厦门是台湾籍民最集中的地区,台籍浪人的违法经营和社会犯罪问题也最为严重,有关这方面的资料虽发掘较早[3],但尚缺乏对厦门地区台籍浪人问题的专门论述。[4]本文利用国民政府时期厦门市政府公报与警察部门的相关档案,对当时厦门地区台籍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及影响,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以及台籍浪人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厦门地区台籍浪人的非法营业及其危害

早在20世纪初,一些在福建经商的台湾籍民,就凭借其日本国籍的特殊身份,或是不缴纳厘金、或是私自进入内地贸易、或是设栈包税抽仲,在日本领事馆的庇护下,不服从福建地方官府的约束,频频造成中日两国间的交涉[5],台湾籍民的违法经营行为由来已久。民国时期,随着厦门地区台湾籍民的增多,其中一些“不肖之徒”,勾结当地的流氓、无赖,专门从事烟馆、赌场、妓院等不正当行业,从而衍生不少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干扰了厦门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地方行政工作的开展,并给当地民众留下了恶劣的印象。

(一)厦门台籍浪人的非法营业与当局取缔举措

厦门是台籍浪人非法经营的主要集中地。台籍浪人在厦门经营的鸦片烟馆,势力十分庞大,其中又以所谓的“十八大哥”为最,这是以林滚、谢阿发、柯阔嘴、郑有义、陈春木等18个台籍浪人为首,结合大批台湾地痞、流氓的恶势力。他们开设赌场、烟馆、妓院,从事非法经营,大发不义之财。[6]除了“十八大哥”外,还有众多的台籍浪人也涉及到鸦片烟馆、赌场和色情行业中。1926年厦门台籍浪人自己经营鸦片烟馆的有60户,名义出租让别人经营的有195户,经营兼出租的有73户,从事鸦片进口和鸦片膏贩卖的共143户,全市依靠贩毒谋生的台籍浪人总共2051人,占了当时厦门全部台湾人的近四分之一。[7]

赌博同吸食烟毒一样,都是旧中国社会长期流传的丑恶现象,台籍浪人也在厦门大量开设赌场,当地群众深受其害,很多人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因此,福建当局屡发禁令,要禁止烟、赌等不正当行业的经营。厦门市政府于1923年设立禁赌局,一度废除赌场,但很快台籍浪人经营的赌场又死灰复燃,面对这种情况,厦门市公安局于1928年7月发布“重申禁赌文”,“除分饬各署队严密查禁拿办外”,要求“厦居民均须自重,不得再有聚赌情事,倘敢故违,一经发觉,定即拘挐,从严惩办,决不姑宽。”[8]对于烟毒的取缔,1928年10月,福建省政府下令设立禁烟委员会,厉行禁绝鸦片。同年12月,厦门市警局亦下达严查惩办鸦片烟馆的命令,要求“各署所严密调查,从速缉拿解究,以绝烟毒”,如果有“署所任意纵容或有不肖员警得贿徇情延不拿办者,一经查出,定即分别撤职惩办,不稍宽假。”[9]

尽管有关当局三令五申禁烟禁赌,不过台籍浪人有治外法权为护身符,禁令对其毫无约束力可言。就在厦门市警局饬令各署所严查赌馆和烟馆的同时,台籍浪人依然我行我素,从事此类不法营业。1928年12月23日,厦门警局第二区署即在新街仔门牌九号内,“当场拘获赌犯并赌具车马炮十二枚筹码等件”,“内有李锡禧一名,据称系台湾台北人,惟据探报,此人系在该赌场内包庇一切,殊与赌禁大有妨碍”。不到一天的时间,同月24日,厦门公安局在开元路七号再次查获赌场,当即逮捕赌犯33人以及收缴大量赌具,该赌场“系由台人张昆玉、刘树木二人与同安人吴义田共同开赌”[10]。这类由台籍浪人所开的赌场,虽经破获,执法人员除了对本地赌徒进行惩处外,籍民赌犯只能转交给日本领事馆,通过外交员和日本领事交涉来处理。而对于籍民中的大流氓,如林滚、陈春木、柯阔嘴等“十八大哥”所开的赌场,厦门当局还不敢立即取缔,须要通过交涉员,先行发函照会日本领事进行查处。[11]为了较为彻底地查禁烟馆、赌场,1929年初,厦门警局第一署署长、偕同行政科员和交涉署科长,亲自前往日本领事馆进行严正交涉,报告“日籍赌馆、烟厕之调查情形”,“并将司法科所制之日籍赌馆、烟厕调查表面递日领”,希望日本方面能够将籍民所开的新旧赌场、烟馆等尽速取缔。[12]尽管日本领事表面上答应将尽快肃清有关新、旧赌馆、烟厕,但实际上却不见有任何落实举措。因此,一些台籍浪人便无所顾忌,开始顶风作案,设立新馆。1929年2月10日,厦门巡警杨镇中和户口差遣员林为亮在大沟墘复查户口,发现“日本籍民陈福在大沟墘三十四号,开设顶盘鸦片营业”,“际兹烟禁森严,该籍民胆敢新设顶盘,实属意违禁”,执法人员不敢查禁,向当局呈请“应如何交涉”,可见烟禁虽“既承日本领事允为协助禁止”,但实际上是日本领事的敷衍之词,日本方面根本无心取缔。[13]就算日本领事馆愿意派人参与地方当局的取缔举措,行动过程中,“日领所派人员往往任意刁难牵制,我方所有员警,均被拒绝入内,只能在土栈烟馆门外守立,事实如何,均听该馆员报告,至于真相则无从而知”[14],有时日方人员甚至和日籍浪人私通声气,未经搜查,烟犯早已逃脱。

正是在日本领事馆的纵容包庇下,经营赌场、烟馆的浪人籍民便肆无忌惮,变本加厉。除了自身经营外,还和当地人合作,通过提供“籍牌”的形式提供保护伞,收取不法牟利所得,在执法警员查禁过程中,则用武力公然对抗,严重阻碍了厦门当局的正常执法行动。较为典型的有“台匪廖某案”,具体案情如下:

“据第三署署长王宗世呈称,曾姑娘巷门牌二十七号,居民杨顺国开设吗啡馆供人注射,有违厉禁。经饬巡官曹建德带同探目周永胜等,驰往该馆围捕,当场捕获吗啡犯八名,搜出吗啡针七支,吗啡粉十数包。正在解送间,突有台匪廖某,手持手枪,率带三十余匪,拥入该馆,抢夺犯人、证物而去。探警等见该台匪持枪喊杀,恐生重大影响,未忍与抗,似此目无法纪,扰乱公安,理合报请严重交涉等情。查开设吗啡馆,供人注射,贻害最烈,早经布告严禁并通函各国领事知照。在案华民杨顺国违禁开设吗啡馆,探警前往逮捕,该台匪廖某胆敢挺身代为包庇,持枪率众抢夺人证,实属形同化外。”[15]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台籍匪徒的嚣张气焰和执法人员的忍气吞声,如此重大的吗啡毒品案和持枪劫夺事件,厦门警务当局也只能是事后“严缉在场各犯解究,并将该吗啡馆标封示儆”,对台匪廖某却无能为力,哪怕这种“形同化外”的恶性案件,也只能透过外交途径,“函请日领事速将此案件肇事台匪廖某从严办惩”。可见台籍浪人公然对抗查禁烟、赌的恶性事件,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治外法权的存在,以及日本领事馆的有意纵容和包庇,福建司法当局在籍民经营烟、赌业的取缔上,一直是收效甚微。厦门的一些台籍烟贩,数犯不改,这亦让执法当局头疼不已。1936年10月24日,台籍浪人杨飞力,因为贩卖毒品与人争执,被厦门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捕获,后由日本领事馆李姓馆员带回“惩办”。可时隔不久,1937年1月23日,杨飞力因贩毒再次被捕,供称其所带毒品海洛因,是安定路兆祥洋行的台湾人李西瓜交他代卖。对杨飞力的“愍不畏法”,厦门警局也只能再次送交日本领事馆处理。[16]不过,此事并未完结。同年3月6日,第三分局警员在卖圭巷拘获杨飞力,“并由其身上搜出海洛因一小包,吸海洛因小烟枪一枝”,这是第三次查获其携带与贩卖毒品,面对这样“屡犯毒案,叠经拘获引渡日领惩办”,却“复敢再行持有海洛因,实属有意违犯”的毒贩,厦门警务人员也只能是收缴毒品和烟具,人犯解送日本领事馆处理[17],除此以外毫无办法。

(二)厦门台籍浪人非法营业的社会危害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为了整顿社会积弊,采取查禁烟、赌等举措,力图展现新社会气象,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1928年开始,直至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这近十年的时间里,福建省的烟馆、赌场并没有被禁绝,还存在大量由台籍浪人所经营或者提供“籍牌”庇护的烟馆和赌场。仅烟毒方面,据有关调查,1930年福州、厦门两地台民所设的烟馆、土栈,总数将近400家,营业总额每日在10万元以上。这些烟馆、土栈中,有名有姓、有门牌号可查的,福州地区共计139家,厦门地区则共有203家。[18]至于赌场的查禁上,亦是无法取缔干净,一些腐败的执法人员干脆与台籍流氓坐地分赃,例如黄焜火在1932年任厦门公安局侦缉队长时,每月要向林滚、谢阿发等“十八大哥”所开设的十多家赌场分别收取2~3元的“看头钱”,向曾厚坤、陈宝泉等开设的赌场每年收取20元。[19]由此可见,所谓禁赌的法令法规已成具文。烟、赌的危害依然存在。台籍浪人非法营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主要体现在下述几点:

第一,台籍烟馆、赌场以及妓院的长期存在,造成严重的治安问题和社会问题。鸦片毒品毒害人民的身心最为严重,而且购吸者多为苦力、小贩之类的下层民众。根据厦门市政府的统计,1936年第四季度厦门市有领照的烟民数的男性是3930人,女性是353人,领照烟民是4283人,全年领照烟民共吸食毒品107208.36两,因吸毒而毙命的领照烟民亦有4人。[20]由于这份登记的对象是领照的烟民,还有众多的无照秘密吸食者不在统计之内,因此实际的毒品吸食者和毒品消耗量远不止此。赌博对当地百姓的危害不下于烟毒,在厦门地区,上至富商巨贾、官员买办,下至于贩夫走卒、家庭妇孺,涉赌者大有人在。不少人迷醉于赌博,越赌越输,结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很多人穷困潦倒之际,为了筹措烟资、赌本,沦为扒手、劫犯、娼妓等,自然衍生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厦门市公安局就曾感叹“厦市前因特殊情形,赌场林立,养奸诲盗,藏污纳垢,影响所及,市内抢劫频仍,百业废弛,妨害治安,闾阎切齿”[21],由此可见赌博危害之深。此外,尤值得一提的是台籍娼妓问题,娼妓也是旧社会的产物,虽不一定要强制禁绝,但福建省、市却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和方案。厦门市政府就曾颁布《厦门市公安局管理娼妓暂行规则》,对娼妓的管理工作做了不少严格规定,如“不得拐诱或胁迫人家妇女为娼情事”,“不得虐待妓女”等。[22]厦门籍民开设的妓院,著名的有柯阔嘴的“四花楼”、黄仔鳖的“招宝楼”等,厦门人称台籍妓院为“台湾橺仔”。1931年全厦门的娼妓约为2150人左右,其中台妓共125家,约400余人,集中在柴桥内、待人巷、浸水埕和大井脚一带。[23]1929年间,厦门市政府命令全市妓院集中于大生里,但台籍妓院恃势不搬,当局无可奈何,只好让其为所欲为。台籍浪人的妓院、娼馆还违反《厦门市公安局管理娼妓暂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常有逼良为娼,迫害妓女的罪行。[24]除此之外,台籍妓院虽占据市区繁华之地,但不讲环境卫生,周边地区往往污秽不堪,臭气熏天,妨害社会风化。据曾任教于厦门大学的陈万里先生描述:厦门“近城部分污秽不堪涉足,公娼所居小巷尤肮脏。余以往南轩(著名菜馆)应酬故,曾至其地,实一变相地狱耳!局口(地名)因有骨(古)董铺,数往游观,然为台民土娼所在,余值得掩鼻疾趋过之,不敢稍停留也。”[25]可见“台民土娼”所处环境肮脏龌龊,给当地群众留下十分不好的印象。

第二,台籍浪人从事烟、赌等非法行业,公然违反了国民政府禁烟、禁赌的法令法规,强硬对抗执法人员的查禁行动,削弱了国民政府的威信和执法力度。1928年以来,国民政府和福建省、市当局颁布了系列禁烟、禁赌的法律法规。在禁烟毒方面,截止1935年,国民政府共发布了《禁烟实施办法》、《禁毒实施办法》、《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检举烟民登记办法》、《禁毒总检举办法》等[26],加上省、市地区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有关赌博罪罚的认定上,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章,从第278条至281条,对赌博罪的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27]可是由于厦门地区台籍浪人所开设的烟馆、土行和赌场等一直无法取缔,而且勾结本地无赖,充当其从事不法行业的护符,使得福建的烟、赌是屡禁不止,危害始终存在。尽管国民政府在禁烟、禁赌上也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对于台湾籍民烟、赌业的取缔上,则是一筹莫展。政府当局在执法中软弱无能,也由此暴露无遗,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

第三,台籍浪人经营不法行业,给当地社会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效应。由于台籍烟馆、赌场屡禁不止,厦门执法当局空耗大量人力与行政公帑,烟、赌所衍生的治安和社会问题,又反过来加重社会负担。即使能够暂时取缔一些不法台籍行业,后续安置工作又是沉重的财政包袱。以1935年厦门市的“华籍赌徒安置”事件即可窥其一斑。

1935年3月,厦门市政府和外交人员,就取缔台籍浪人“烟赌”方面,“复经职迭向日领催促取缔办法”,“始准答复”,日本领事方面“以台籍赌场,决予限期一律闭歇”。这是“钧座在省屡向日当局要人交涉所得之良果”,亦是厦门当局取缔赌博的重要收获,但后续问题却让市府很头疼,“唯各赌场雇用之赌徒,为数不下六七百人,中间台籍占二百余人,华籍亦有四百余人,一旦失业,生活无资,隐患堪虞”。日本领事方面应允安置台籍赌徒,“日领署每人日给小洋七角,以三个月为限”,厦门市也想参照此法安置本地赌徒,但在财政上显然是捉襟见肘,“假定华籍以四百人计算,每人给小洋四角共须一千六百角,为期三个月,总共应为十四万四千角,折合大洋一万二千元之谱,此项巨款,若由公家开支,以职府有限之经费,实属无从拨付。”[28]厦门市政府担心“万一因筹款而发生阻碍,又恐将来不无死灰复燃之一日,交涉前途,殊多抱憾”,遂“迭向地方商会磋商,力陈厉害,乃该会佥以商景萧条,百业凋敝,委系无力筹募为词,察其所言,亦属实在,且本市一切警捐,均由各商家担负,所费已属不赀,左志右想、乏术点金”。在本地筹资无门的情况下,厦门市政府以“俯念兹事关系外交重大,及体恤地方困苦实情,可否准由省库核实开支”,向省政府寻求财政帮助。福建省对此也十分重视,批准厦门市政府的请求,下令“准由省库核实开支,仰迅速办理,并将实用数目具报核办。”[29]有了这笔款项,厦门市政府即可按照原定的安置计划,对“华籍赌徒”采取三种处理方式:自愿回籍者均予给资遣散;愿留厦者每人日给小洋四角,以三个月为限,责令速谋正当职业;不愿他去,确系不安分者,立即送交博济院,学习工艺,俾出院后得以自谋生计。[30]但无论哪种方案,都是耗费了大量的财政开支。从这个事件可看出,台籍浪人长期经营赌场、烟馆,形成了以赌博为生的寄生群体,这是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即使取缔也给福建省、市当局造成治理上的困难和巨大的财政负担。可见台籍浪人的非法行业给当地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

二、厦门台籍浪人的社会犯罪及其危害

(一)厦门台籍浪人的社会犯罪情况

厦门地区台籍浪人经营各类非法行业,是较为长期且集中的违法行为。除此以外,因烟毒和赌博而衍生的其他社会犯罪也为数不少。台湾籍民中还有一些不法之徒,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滋生事端,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引发当地民愤,影响极为恶劣。

在刑事案件中,抢劫、绑架、杀人,是最为妨害社会治安的大罪,个别台籍浪人就曾制造引发社会舆论哗然的抢劫杀人案。1935年的厦门丰南公司抢劫杀人案,就是台籍浪人勾结内地匪徒所策划的大案。根据台籍主犯洪栋荣供称,与内地匪徒谢俊秀“共同主谋白昼抢劫丰南公司,并招伙供械朋分赃款,又复开枪拒捕,伤毙探员警士”,“共同盗匪十余人抢劫丰南公司一万六千余元,各分赃款一千余元不讳。”[31]当公安员警继续追查其他人犯时,发现“内地逃匪常籍东南旅社,为逋逃薮”,因此位于思明北路的东南旅社则是重点监视的场所[32],这由台籍“十八大哥”之一的谢阿发所开。由于案情重大,日本领事馆亦不敢过分包庇,在日本领事馆员的配合下,厦门警务人员集合大队围捕到数名案犯,“且搜获匪徒勒收船费、旗仔、收据、枪弹等件”。[33]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以台籍浪人为首脑,有严密组织和分工的犯罪团伙,这个团伙抢劫、杀人、敲诈勒索,可谓无恶不作,并且和台籍浪人“十八大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1936年的一起绑架命案,亦是台籍浪人勾结本地人所为。本地案犯梁章福供称,台籍主谋黄秋金“给付陈钞洋四元作为雇请新华队订金”,后将新华音乐队的吴星洲诱骗绑架后致死。案发后,吴星洲尸骸及乐器等物证和梁章福人证等一应俱全,黄秋金本人“业经讯供属实”,后移送日本领事要求严办。[34]

至于诈骗、违章占地、经济纠纷、走私贩运、制售假币、假货等经济案件,也是台籍浪人较常触犯的罪行。例如“陈学陀伪币案”,1937年2月20日,被告吴志球因涉嫌伪币被捕,身上搜出售卖伪币数单一纸,据其供称:“去年农历十二月间,当我来厦约二三日,向台人陈彩良之弟陈学陀购买”等语。当夜,厦门市第一分局警员和日领馆员,在思明南路民生齿科医院内逮捕陈学陀,陈学陀承认“售卖伪币数单确系他本人受吴志球之托,用包药纸代书”。但对其余伪币去向,则称已被其弟陈西东烧毁等。后来,陈学陀被转交日领,厦门当局要求日方“从严澈究,令供出共同伪造人姓名、场所,立予会拘惩办以维金融”[35],可见这个制造及售卖伪币的犯罪源头依然有待继续追查,扰乱经济秩序的隐患依旧存在。

此外,台籍浪人的商业团体或组织,故意违法违章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是为数不少,其中“台侨兽肉组合”屡犯有关行业章程,令厦门相关经济部门头疼不已。1936年,厦门市汇隆联记猪牙行提出申诉,认为“依据福建省牙税章程及省政府财政厅所赋予本行之权限,厦门只准开设本行,不得再设其他牙纪,乃本市台侨屠商擅自采用活猪,实属违我法令”,后来经过思明税务局的交涉,汇隆联记猪牙行和“台侨兽肉同业组合”签订协约,厦门“各肉铺凡每日应用宰肉猪只,均须向猪牙行采买宰用,不得任意向外水或猪贩私买宰用”,可是“为日未久该组合复萌旧态,更甚往岁,实属有违契约,连日各地华业猪贩,走私因以日炽。”[36]该“台侨兽肉组合”还拖欠账款不还,自1936年1月份起,“台侨兽肉组合”就“积欠账款计共国币六千零元”,而且“台侨所欠,迁延已久,屡经催索,抗不理还,殊失信用,有背契约。”[37]所以该牙行就通过财税部门向日方交涉,希望日本领事馆能够“转饬该组合遵守协约,放弃贩运”,还清积欠已久的账款。从这个台籍浪人所经营的商业组织,看出他们不仅违反相关行业组织规程,私自售卖猪只,而且拖欠账款,故意延宕债务,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地方猪肉行业和财政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二)厦门台籍浪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

台籍浪人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危害厦门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上文所提及之“台侨兽肉组合”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规定;“陈学陀伪币案”等造假案件,直接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社会的有序发展。台籍浪人从事的走私贸易,对经济发展亦是危害巨大。这类走私品包括呢绒、人造丝、味素粉(味精)、沙丁鱼、“台糖”、日用杂货、煤油、毒品,甚至军火等。曾经有人依据“厦门对台湾的汇款数额”、“台湾籍民的商家利润、投资利润、特种行业所得货币金额”来进行对比,推算从台湾走私到厦门的利润数值,发现1934年的走私利润约为1580万元,而1936年的走私利润约为1527万元之巨[38],由此可见台籍浪人走私规模的庞大。偷盗水、电,亦是台籍浪人破坏社会经济、民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1911年创办的厦门商办电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厦门地区最大的公共事业之一。到了30年代初的时候,台籍流氓的窃电现象十分严重,他们不但在家里“免费”使用一切电器,还在经营的旅馆、赌场、妓院通宵达旦地使灯光如昼,在经营不法行业大发横财的同时却拒付电费,甚至有的浪人籍民滥引电线,私分给左邻右舍,按盏收取电费,大作无本生意。浪人明目张胆地偷电,使“厦电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1934年至1935年之间,“厦电公司”每月发电80万度,实际抄表电数不足20万度,最少的时候只有17万度,造成严重亏损,公司股票市价一度跌至面值的40%[39],可见台湾浪人的窃电行为对“厦电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破坏了厦门市公共事业的正常发展。至于台籍流氓犯下的抢劫、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那就更是无法估量了,这对厦门当地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例如抢劫绑票,这是台籍浪人对当地社会的一大祸害。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厦门台籍浪人“十八大哥”中的林滚、柯阔嘴、郑有义等,就是靠抢劫绑票起家,商行的收帐人员、一些富商和归侨,都是主要的受害对象。菲律宾归侨林珠光绑架案、黄卓麦被劫一万余元案,建镒钱庄被劫二万余案等诸多案件,都是浪人籍民所为。[40]至于敲诈勒索,追讨“日仔利”,非法拘禁,殴打伤害无辜群众之类的事件,就更是不胜枚举了。

第三,还有一些案件是由台籍浪人仗势欺人,欺行霸市,鱼肉乡民而发生的。台籍流氓往往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欺压底层劳动民众,社会观感十分恶劣。例如1927年7月的孙德厚被殴打一案,即可看出台籍浪人的蛮横霸道。据孙德厚回忆案发经过:

本廿五日晚约九时,有卢焕恕往瓮菜河地方,雇我拉车至大巷口,约定车价小洋一角五。占抵地后,该卢焕恕只给我小洋一角,我向其要求照约给价,伊取大洋给我找。我因乏款对找,彼此争执,该卢焕恕不由分说,不知手持何物,向我胸前猛击一下,我遂登时晕倒于地,人事不省。后旁观不忍,将该卢焕恕获交警察送案。现我身上伤处痛尚未愈,不能寝食,请求究办追赔损失。[41]

在这个案件中,台籍卢焕恕违反预先约定,不给足车钱,遭到索要后,又故意以大洋付费,刁难车夫找不开余钱,试图赖帐。发生争执后,又将车夫打晕在地,野蛮行径激起民愤,义愤填膺的围观群众即将卢焕恕扭送厦门警局。车夫孙德厚的伤势颇为严重,25日晚被打晕倒,直到27日上午,才“伤势稍愈,自能言语”,讲述案情。由此可见台籍浪人的霸道和凶狠。类似卢焕恕这样欺行霸市,殴打百姓的违法事件,有时甚至会酿成人命案件。1936年10月的“朱阿朝命案”,即为典型事例,从厦门市公安局给日本领事的函件中,即可看出此案件的详细经过:

敝国人民朱阿朝年五十五岁,在厦门市思明北路通至后岸路之靠左街角挑卖面点,时有住居厦门市局口街七十七号贵国人,魏昭育及江令年约二十三岁,两人前来食面,计小银一角五仙,持给不流通之福建省银行二角纸币一张以付面帐,该朱阿朝向其要求另换该纸币,因此发生事端,被该魏昭育用拳将其左腹强殴,致晕倒陷于不省人事,该时即延本市思明东路门牌九十五号快安医院医师李墨急行调治,但在治疗间,仍未见有效,遂于十月十日午前五时半死亡,同日午后四时至四时五十三分之间,经厦门市公安局司法股长许崇狱,及贵国医师章茂林到场,在博爱会厦门医院将该被害人朱阿朝之尸体付于解剖,验明其致死原因系其左腹被强打,小肠穿孔发起腹膜炎症也,是该朱阿朝已明白被该魏昭育殴打成伤死亡,至加害者,贵国两人,业于十月十日已引渡厦门市公安局司法股长许崇狱矣,为此相应函请查照严讯处罚为荷。[42]这又是一起台籍流氓欺压小摊贩而引发的伤人案件,并且被害人伤重身亡,后果严重。可见,台籍流氓经常使用不足值、不流通或者大面值的钱币,故意刁难小摊小贩,意图赖帐,如果言语不合即刻动手伤人。这种卑劣伎俩究竟使多少人受害,我们不得而知,但应不只限于孙德厚和朱阿朝两人。或许不少下层民众慑于台籍浪人的淫威,在面对如此霸道行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吞下哑巴亏。但不管是受害者,还是其他目睹耳闻之百姓,无不心里气愤,痛恨台籍浪人此类欺压民众之恶行。

三、台籍浪人违法违禁问题的根源

直至抗日爆发,厦门台籍浪人的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始终是困扰国民政府的一大难题。究其根源,则是治外法权的存在和日本当局有意包庇的结果。

自19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给中国,侵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系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台湾籍民因属日本籍,如有发生违法犯罪之事项,当地执法部门无法直接进行管理和裁决,必须通过外交途径,由外交部门的交涉员向日本领事馆提出交涉,然后通过日本方面来处理台籍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因此,日本领事馆的态度就成了福建执法当局能否制止台籍浪人违禁违法行为的关键。不过,出于侵华目的,台籍浪人的非法行业和违法犯罪得到日本领事的庇护,是勿庸置疑的。以禁烟毒为例,国民政府执法人员总结出日本领事馆在协助查禁烟馆、土栈方面的消怠作为和弊端:“(一)、籍民烟厕须会同日本领事馆同往破获,日领又多方推辞,每周一次或数周一次,故未能一一查及,只择其最著者破获之;(二)、所破获烟证均由日领馆人员带回;(三)、调查籍民各烟厕须先期通知日本领事,致多被漏泄避匿;(四)、调查时,由日本领馆人员入内搜查,我国员警均不得入屋,致有不实不尽之处;(五)、籍民所开烟厕,朝经破获,夕即复开,日领并不认真取缔。”[43]至于籍民的其他犯罪行为,一旦闽省当局将台籍罪犯转交日方时,日本领事馆常以“无法举出具体之犯罪证据”为由,“以证据不足而不加以惩罚”,以“禁止居留即为唯一办法”,将台籍罪犯放回台湾,但“被禁止居留者在驱逐出境之后”,往往很快就返回大陆,继续作奸犯科,重蹈覆辙。而且在遣送回籍的过程,日本领事馆控制下的台湾公会还会给台籍遣返者一笔遣送费。[44]

因此,想要解决台籍浪人的违法违禁问题,至少要在司法层面上取消治外法权。福建禁烟委员会就曾向外交部门抱怨,涉及烟毒鸦片“各案悬而未决,即因此项裁判权未经收回,以致发生种种窒碍”[45],建议“政府应立即收回治外法权,以期在租借地得厉行禁烟,又地方政府应严重取缔外人在华所设之毒品营业机关等。”[46]同样的道理,一旦没有治外法权作为护身符,台籍浪人触犯刑事法律,就会受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相应惩处,日本领事馆也不能再以“证据不足”无罪开释或将仅以遣返回籍进行包庇,这必然会降低台籍浪人的违法犯罪率。在消灭治外法权之前,厦门地区台籍浪人的违法违禁问题也就始终不能得到解决,进而成为制约厦门社会安定发展的巨大毒瘤。

注释:

[1](日)中村孝志著,卞凤奎、李玉珍译《“台湾籍民”诸问题》,(台湾)《台北文献》,第129期,1999年9月;(日)中村孝志著,卞凤奎、李玉珍译《华南之“台湾籍民”(2)》,(台湾)《台北文献》,第130期,1999年12月;(日)中村孝志《福州の台湾籍民》,(日本)《南方文化》,第10期,1983年10月;(日)中村孝志《厦门の台湾籍民と三大姓》,(日本)《南方文化》,第12期,1985年11月。

[2]陈小冲《档案史料所见之清末日籍台民问题》,《台湾研究集刊》1991年第3期。陈小冲《<档案资料所见之清末“归化”台湾籍民》,《台湾研究集刊》1992年第1期。陈小冲《台湾籍民与治外法权——以光绪三十一年王协林案为例》,《台湾研究集刊》1992年第2期。詹冠群《论日据时期在闽的“台湾籍民”若干问题》,《台湾研究》2001年第4期。罗桂林《国民政府初期福州的台湾籍民问题》,《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2期。

[3]20世纪50年代末,厦门组织“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整理收集了大量口述资料,编写成“厦门的日籍浪人”,此外一些关于台湾籍民的档案也得以出版,详见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鹭江出版社,1992年版、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日文方面,《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外务省记录》、《亚细亚历史资料中心档案》等也有一些涉及厦门地区台湾籍民的资料。

[4]从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角度分析厦门台湾籍民问题的论著,有李国栋《“台湾籍民”与近代厦门社会经济的若干考察》,林金田主编《第四届台湾历史与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林星《日本人和台湾籍民与福建城市的现代化》,《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对台湾籍民在台湾总督府“南进政策”中的角色、作用以及两者相互的论著,有卞凤奎《台湾总督府的南进政策——以籍民为中心探讨》,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2年。王学新《日本对华南进政策与台湾籍民之研究(1895~1945)——兼论台湾黑帮籍民的形成与演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论文,2007年。

[5]陈小冲《档案史料所见之清末日籍台民问题》,《台湾研究集刊》1991年第3期,页67。

[6]详见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厦门日籍浪人记述》,厦门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宣传委员会编《鹭江春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12~37。

[7](日)井上庚二郎著,梁华璜译《厦门的台湾籍民问题》,《台湾风物》,第37卷第1期,1987年,页88。

[8]《布告重申禁赌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1期,1928年7月,页1。

[9]《令各署转饬各分所认真查挐烟馆违即惩处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6期,1928年12月,页5。

[10]《函交涉署送赌犯籍民李锡禧一名请查收转送惩办文》、《函厦门交涉员送赌犯台人刘树木等五名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6期,1928年12月,页2。

[11]《函交涉公署照会日领取缔籍民林滚等开场聚赌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2期,1928年8月,页3~4。

[12]《取缔日籍赌馆烟厕案》,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7期,1929年1月,页1。

[13]《函交涉署请转函日领勒令籍民陈福闭歇顶盘鸦片营业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8期,1929年2月,页6。

[14]《准福建省政府咨开福州厦门籍民破坏烟禁请准予提交国际禁烟大会等因相应咨请转予提交并向日本公使切实交涉由》,禁烟委员会刊行《禁烟公报》,第12期,1930年1月,页44。

[15]《函交涉员请转函日领惩办台匪廖某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3期,1928年9月,页8。

[16]《送贩卖毒品再犯台人杨飞力一名连同抄供一份请收讯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22期,1937年1月,页7~8。

[17]《函送毒犯杨飞力一名请查收惩办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24期,1937年3月,页2。

[18]《日人在闽庇烟纵毒:台民在福州厦门遍设烟馆查得确数两埠达三百余家》,《民国日报》,1930年4月13日。

[19]厦门市“政法志”编委会编《厦门政法史实》(晚清民国部分),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页46。

[20]《厦门市烟民移动数目及吸量五季比较表》,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24期,1937年3月,页7。

[21]《函送赌首赌伙赌徒林温等二十三名并烟赌证据请按法从严讯办》,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14。

[22]《厦门市公安局管理娼妓暂行规则》,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2期,1928年8月,页12~13。

[23]《厦门淫业调查》,苏警予、陈佩真等《厦门指南》,1931年版,页20~24。

[24]详见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厦门日籍浪人记述》,第33~34页。

[25]陈万里《闽南游记》,开明书店,1930年版,页63。

[26]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1、3、45、47、73、75。

[27]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华东政法大学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页74。

[28]《呈省政府为厦门日籍赌场已准日领限期闭歇其华籍赌徒所需遣散给养各费可否准由省府核实开支抑应如何》,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2。

[29]《附福建省政府指令》,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3。

[30]《呈省政府为厦门日籍赌场已准日领限期闭歇其华籍赌徒所需遣散给养各费可否准由省府核实开支抑应如何》,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3。

[31]《呈省政府关于抢劫丰南公司匪犯谢俊秀可否先予处判请核示》,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12期(合订本),1935年4月~1936年3月,页2。

[32]东南旅社,是台籍“十八大哥”中的谢阿发财所开办,内设赌场、烟馆、放日仔利,勾结内地土匪贩卖军火、鸦片。详见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厦门日籍浪人记述》,第15页。

[33]在东南旅社三楼九号房,搜出驳壳枪一杆,驳壳子弹七十三粒,弹套八个,长枪子弹二粒,布旗三十四面,名印三个,坏金表一个,锁一个,相片二张,帐簿六本,小楷三本,船户交费收据三本,杂单一束,十号房搜出驳壳枪一杆,左轮手枪一杆,鹿角刀一支,驳壳子弹四十四粒,弹套四个,左轮子弹三粒,又一号左轮子弹六粒,名印三个,皮子弹套一个等。同注释[1]。

[34]《函送梁章福原抄供一份请将主谋犯黄秋金迅速拘案严惩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21期,1936年12月,页3。

[35]《据公安局案呈台人陈学陀等私造伪币售卖他人行使一案请查照从严究办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23期,1937年2月,页15。

[36]《函以台侨兽肉组合违反协约复行私运猪只情形请查照转饬遵约办理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9期,1936年10月,页1。

[37]《函据财政局呈报台侨兽肉组合积欠猪行账款请查照迅饬清还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9期,1936年10月,页2。

[38]郑林宽《福建华侨汇款》,“福建调查统计丛书之一”,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印,1940年版,页60。

[39]《华侨日报》,1934年11月8日;转引自林庆元主编《福建近代经济史》,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页377。

[40]厦门市“政法志”编委会编《厦门政法史实》(晚清民国部分),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页36。

[41]《函交涉署附送孙德厚诊断书请转日领究办赔偿文》,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警务月刊》,第1期,1928年7月,页18。

[42]《准驻厦日本领事函请严办魏昭育江令等二名伤害台人朱阿朝致死案请查照由》,厦门市政府秘书处《厦门市政府公报》,第19期,1936年10月,页7。

[43]《调查福州市台湾籍民开设土栈烟馆姓名牌号地点一览表》,禁烟委员会刊行《禁烟公报》,第11期,1929年11月,页96。

[44]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厦门日籍浪人记述》,第35页。

[45]《咨据福建禁烟委员会呈称各节请早日收回领事裁判权录案请查照施行由》,禁烟委员会刊行《禁烟公报》,第8期,1929年8月,页12。

[46]《准福建省政府咨开福州厦门籍民破坏烟禁请准予提交国际禁烟大会等因相应咨请转予提交并向日本公使切实交涉由》,禁烟委员会刊行《禁烟公报》,第12期,1929年12月,页43。

责编:蔡惠茹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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