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监控对公民权利之影响以公共场所隐私权为例
2011-11-17余德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11期
文 / 余德旋
论视频监控对公民权利之影响以公共场所隐私权为例
文 / 余德旋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具有独特的保全、阻却、预警、快速反应功能,使其在安全防范领域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被国家执法机构、公司企业和个人广泛应用于安全防范和监控犯罪。越来越多的电视监控设备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电子眼”在监控社会治安状况,保障大众安全的同时,也引出了个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城市里广泛地安装探头等电子监控设备,其违法和不当使用也可能引发侵犯公民隐私权及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等消极作用。本文即着眼于视频监控的双重性,从公共场所隐私权入手,分析视频监控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一、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信息自治权
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信息是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要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才能得到。因此,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 information) ,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 data of data) ,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 something told; knowledge; news)。1.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05年第2期,第25页。
对于个人信息,学界观点也有不少争论意见。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