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的法规控制
2011-11-16马驳非李俊健
声屏世界 2011年1期
□马驳非 李俊健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而以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这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多采用这种形式,我国目前也是如此。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多有少,执行过程也有宽有严,但在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做出了规定。
一、国家安全法。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尽管表达上有所不同,但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这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例如,英国制定有“公务机密条例”,严禁新闻媒介泄露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国,如果新闻媒介刊载政府认为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消息,政府有权没收报纸,取消广播电视节目,甚至逮捕有关记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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