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选取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价格调整依据
2011-11-09范志水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范志水
(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站,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钢材、水泥、沥青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我省乃至全国普遍采用调整合同材料价格的方法,实现合同风险业主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施工招标文件中相应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科学,也导致了相当数量合同纠纷或工程审计问题。如何统一认识、规范招标文件中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成为亟待解决的工程管理难题之一。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统计部门价格指数获取来源存在的问题
根据大家的普遍认识和理解,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发 [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款规定,价格调整依据为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而通过广泛调研而知,目前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并没有专门公布适用于公路工程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且按季度发布的相关指数一般不直接对外公布,通常要在每年一期的省经济年鉴中才能查到,不能及时、全面、准确、专业地服务于公路工程建设。
2006年至 2007年度,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为公路工程施工专门按季度提供《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和不同地市材料价格。2008年度至2009年度统计部门逐渐又不再提供《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和不同地市材料价格,开始转为按季度提供《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主要材料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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