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如何支持产业创新联盟?
2011-11-07
华东科技 2011年9期
本刊记者综合报道
国外政府如何支持产业创新联盟?
本刊记者综合报道
国际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最早可上溯至上世纪20年代出现于英国的研究联合体(Research Association),这种模式后来进一步传播至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挪威等欧洲国家。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 日本模仿研究联合体的模式建立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VLSI技术研究组合等组织。这些组织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并加速了日本在相关领域的技术跨越步伐。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及跨国性质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以25%的增长率快速发展。1996至1999年,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企业的收入中,16%来自各种联盟。进入新世纪以来,参与到各种联盟中的企业数量呈现出激增的态势电子、制药、计算机和航天等产业联盟数量每年增长约4倍。2003年全美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共有148家联盟,涉及金额达99 亿美元。
法律、法规、规范等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的技术合作联盟行为涉及到参与者各方利益、权力与义务、研究开发的经营管理、竞争的公平性等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等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并规范其行为。
日本政府自上世纪60年代初起即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立法与修订状况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2006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3年出台《关于合作研究开发涉及反垄断法的指针》,在充分肯定企业合作研究开发行为的必要性的同时,提出该行为可能影响竞争公平性几种情况和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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