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车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1-11-03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4期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李 楠
试论车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李 楠
车船税税种的改革是当前的一个热点话题。通过社会各界对车船税改革的争议声中,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车船税实行具体做法上进行比较与分析的基础上,在立法目的、征税依据、税额设置、车辆税负情况等多方面对我国车船税法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完善车船税改革。
车船税 立法目的 征税依据 税负
2010年10月15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消息,国车船税新政策将车船税定义为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2011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仍然规定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划分7个档次进行征税。只是较草案降低了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提高了大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车船税改革过程中不仅将车船税正曰“财产税”,而且还顺理成章地为车船税戴了顶推动“节能减排”的桂冠。这不仅招致坊间的如潮口水,很多人认为车船税名不正言不顺。同时在立法机关、学术界内部引发诸多异议。
一、车船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车船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但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是达不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相同排气量的乘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含量是不同的,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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