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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合法性难题

2011-10-27

检察风云 2011年9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税种合法性

◆房产税:合法性难题

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在争议中降生的。下至贩夫走卒上及各路各派经济学家们,对房产税争论得热火朝天。在部分学者、业界人士眼中,房产税天生就带有合法性不足的胎记。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就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著名财经评论人叶檀坚定不移地支持房产税的实施乃至在全国使用。她认为,住宅地产的房产税能够抑制房价的效果立竿见影;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税费整体改革中的突破口。房产税可以推动公共财政的制度改革,甚至可以改变分税制后遗症,让各级政府财政取得均衡,让投资者与普通工薪阶层的财富略微趋向于均衡。

她甚至盛赞房产税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甚至中国宏观经济的里程碑事件,如果房产税机制能够顺利大面积实施,就可以让地方财政透明,并与土地财政划清界限,同时也会改变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丰瘠不均的情况,并且预言房产税不开征,这一天就永远不会到来。

对房产税持怀疑、反对意见的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态度之强烈、言辞之犀利也是前所未见,以致发出“房产税的征收无异于从人民身上割肉”的惊人之语。

郎咸平认为房产税没有合法性基础,一般而言,房产税是对土地所有人进行征税,但是中国的土地不是私有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并不是购房者的,所以购房者根本就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私有化基础。

郎教授并用美国的制度来做对比:美国是土地私有,因此由土地所有人缴纳地产税有其合理性。而且美国推出房产税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为了让房价升值,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获得更高的价值。

对于叶檀“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一说,郎教授也反对称:房产税是唯一不创造收入的税种,其他的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都是个人赚钱之后,从收入中拿其中一部分给政府,但是房产税不同,房产税是政府主动上门收取的,并不是来自于某项收入。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中心主任董藩教授在重庆房地产峰会上说,中国征收房产税其实是不通法理的。董藩说:“世界上所有征收这种税的国家,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化的,这才存在土地增值,才征税,实际上征收的是土地增值税。”他说,事实上,房子增值的部分就在于土地,上面的砖瓦什么的都是在贬值的。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在中国土地是国有的,根本就不是属于你的财产,却要征你的税,所以按照法理,房产税是说不通的。

相比而言,财税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翟继光副教授点评房产税的征收则显得理性许多。

翟继光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制度,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授权立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过,“时至今日,中国现行的19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

从法治较为完善国家的经验来看,征税从来都是议会的基本职权之一,一个国家的几乎全部税种都是由议会通过法律来征收的,只有极少数不太重要的税种才会授权政府开征。是谓“无议会,不征税”。

不过,沪渝两地目前房产税的征收并非极端论者所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背《立法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理由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这实际上给地方留出了试点房产税的空间”,翟继光说,“严格来讲,上海和重庆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税种”。两地只是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免税政策予以修改而已,地方政府既然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也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开征房产税可以认为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解释,当然,这种解释有些“过分”,已经超越了解释的界限,但仍可以认为是一种扩大解释,即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解释为一定标准以内的房产,如一家一套以内或者人均60平方米以内等,超过这一标准就不属于“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就可以征税。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翟继光谨慎地表示,“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做法确有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他建议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其中增加一个授权地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税的条款以使之更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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