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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2011-10-11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1年4期
关键词:考核组十二五区县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制定我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我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工作遵循条块结合、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组成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方案和工作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见附件1)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度下达的天津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中确定的行业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70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度下达的天津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中确定的各区县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三)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依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见附件3)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度下达的天津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中确定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对于属于国家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还应按照国家颁布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考核。

(四)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市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应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经市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五)对行业、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市评价考核组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对上年度开展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评价考核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的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自查报告还应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考核对象应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展开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对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由市评价考核组复核后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考核结果,在主要媒体进行通报。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市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市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计划。各行业、各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评价考核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有关单位整改结果告市评价考核组。

(四)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不得新建高耗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五)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地区和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2﹒各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3﹒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情况,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最后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得分。

附件2

各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7节能奖励宣传培训 5分(1)建立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并实行年度表彰,2分;(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2分;(3)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1分。(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2)六大高耗能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降低,2分;(3)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分;执行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1分;(4)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5)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计划,1分;(6)每年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产品,2分。9节能激励机制建设 5分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2)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预算支持建筑节能,2分。小计 100分8节能技术进步 10分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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