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水政立法研究
2011-09-23周晓焱张建华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周晓焱,张建华
(1.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2.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
南京国民政府水政立法研究
周晓焱1,张建华2
(1.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2.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
南京国民政府的水政立法是中国水政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继承了历代水政立法的成就,又有所创新,体现了以下特点:重视水政立法工作;水政立法体现了对大江大河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水政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上,既明确职责范围,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是,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所取得的成绩距离民众的期望以及社会的现实需要尚有很大差距。
南京国民政府;水政;立法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高速变迁的时期,尤其是国民经济格局在由传统以小农为主的自然经济向以工商业为代表的市场经济转变的影响下,水政事业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重要意义日益突出。加上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使得传统水政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无论是主动为之,还是被动追随,南京国民政府都不得不在借鉴清末民初水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3个方面的立法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和地方水政机关,二是明晰水政机关的法定权限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三是确定水权使用与水权收益,从而拉开了我国水政现代化的过程。我国现今的水政研究多是侧重于古代和新中国以后的水政发展历程,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水政研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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