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应成为稳定家庭之锚
2011-09-06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31期
关键词:法律
推动夫妻财产共有,可以强化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的信念。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让中国社会当下已经趋于冰冷的婚姻家庭关系,向着物质主义的方向更快堕落
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立法阶段,它就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此次颁布的条文,争议更为激烈。或许不能不说,这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某些条文存在重大偏差,不宜实施。
此次司法解释共19条,明确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共5条;间接涉及的另有5条。恰恰是这些占据司法解释“半壁江山”的条文存在重大偏差:它没有把夫妻当作一个完整的共同体来看待,而是如网友所说,它试图强行推动中国家庭朝着AA制方向发展。
比如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房子为例,孳息就是房子出租收益,自然增值就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司法解释规定,若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这两部分收益归房屋登记一方独有,而非夫妻共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这样的规定,法律要求,父母的眼里不得有自己的子女与另一方的婚姻,而只有自己的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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