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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红头文件也要审

2011-09-06申欣旺白祖偕刘双双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31期
关键词:规范性法律

申欣旺 白祖偕 刘双双

党的文件也不能违反宪法、法律,也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

继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此次中国湖南省委则着力于解决“党委红头文件”的合法性问题。

在新出台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中共湖南省委力图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纲要》从党委文件的制定程序,党委文件的备案,党委文件的审查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介入党委文件审查建立起一整套制度。

《纲要》起草组组长、湖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安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制度的建立直接得益于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经验,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党的文件也不能违反宪法法律。”

中央党校教授林吉吉认为,这是一个很实在的进步。过去更多的是关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呼吁违宪审查。这个制度有望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政府跨越到党委层面。

“党委红头文件”并非官方正式称谓,实指党的机关公文,因其公文版头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而俗称红头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红头文件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其作用发挥在党治国理政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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