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房改新政“蓝本”
——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王朝晖
2011-09-06
◎ 本刊记者 张 蕾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厦门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工程建设按进度全面推进,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有序开展,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厦门市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这项惠民政策给予了较高评价和充分肯定,被中央有关媒体称为房改新政“蓝本”。基于此成就,记者专访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朝晖,就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运营管理机制进行了解读。
“十一五”期间,厦门市共规划保障性住房4.5万套,按“以需定建”原则实际动工建设2.5万套,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申请登记2.2万户,将力争在2011年底前得到基本解决。
起——初步实现 “三个基本”和“三个百分百”
截至2011年3月31日,厦门市共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2.6万户,其中低收入家庭申请2.3万户。累计完成1.5万多户申请户的审核公示工作,1万多户家庭选房并入住。阳光公寓和“金包银”工程已有约3.5万外来务工人员入住。从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受理需求看,全市已动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基本可以满足2010年12月31日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需求。如此成绩,得益于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运营管理机制“三个基本”和“三个百分百”的确立。
王朝晖副主任告诉记者,这“三个基本”首先是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其一是率先进行立法。厦门市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首部有关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其二是配套文件到位。在立法的基础上,出台了近30个配套文件,从而形成了符合厦门实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其三是保障措施多样。在国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创新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不设收入限制)等制度,有效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初步建立了覆盖全体市民、分层次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其次是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其一是分配机制阳光透明。从申请、审核、公示、选房等环节,均实行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了对公平公开公正运作的“零投诉”。其二是监管机制规范有效。从办理入住、使用管理、日常巡查、租金收缴、违规查处、退出执行等环节,均出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制度到位。其三是建设机制保障有力。在资金筹措上,多渠道筹集资金,由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在土地供应上,实现“应保尽保”;在项目建设上,实行国企代建和施工、设计、监理招标相结合;在建设审批环节上,各职能部门实行提速增效措施,提前介入,缩短审批审核时间,承诺在2~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核工作。
最后是管理机构基本完善。其一是政府协调机构实现“全覆盖”。市政府成立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保障性住房处,专项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巡查、督察督办等职责;各区政府均相应成立区级保障住房办。同时,市区两级政府成立了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市、区领导任组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其二是职能部门实现跨部门联动。在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中,民政、国土房产、建设、公安、税务、社保等部门以及各区配合做好跨部门、跨区协查。其三是初步完成政策执行机构设置。初步建立了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各区民政局(建设局)、街道办、社区、物业企业等分工协作的具体执行管理机构网络,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对于“三个百分百”王主任也给出了详细介绍,第一是对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实现百分百入户调查。从资格审核情况看,通过入户调查,到申请家庭进行走访查看家庭生活和居住情况,询问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有80%的家庭通过入户调查能基本判断其所申报的家庭收入等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第二是对入住住户动态管理实行百分百定期巡查。为了有效防止转租转让行为,及时掌握住户家庭情况动态变化,建立了定期巡查制度,实现对每个住户定期巡查走访,并为每个住户建立了巡查档案。
第三是对承租住户实行百分百银行代扣。创新租金收取方法,通过采用银行代扣、发放租金催缴通知单、上门服务催缴、发放律师催缴函、单位协助催缴、登报催缴、司法催缴等方法,对未缴交租金的住户及时催缴,目前租金收缴率达99%(主要为个别家庭跨月缴交)。
承——凝结准入运营管理“五多”模式之美
在审核工作中,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运营管理运用了“五多”模式,据王主任介绍,第一是多层级审核。建立了“五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即社区、街道办、区民政局、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等五级审核,社区和全市两级公示,有效的防止了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是多部门协查。改变原由申请家庭到各部门开证明的方式为由各职能部门协查:一是家庭住房情况审核由国土房产、建设部门协查;二是家庭收入审核由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协查;三是家庭成员及户口审核由公安部门协查;四是家庭资产审核由国土房产(房产)、公安(车管)、工商(工商注册)等部门协查;五是“人户分离”情况审核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协查。
第三是多机构监管。一是明确了市国土房产局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作为具体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检查科,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和驻点巡查员。二是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赋予其对住户违规使用情况的调查、核实、综治管理、协调社区等方面的工作。三是发挥社区居委会对人员管理的优势,赋予其入户调查审核家庭情况变化、防止非申请家庭成员入住的工作。四是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的协助监管等工作,采取封闭式物业管理,防止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等行为。五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管理职责,如违章处罚等。
第四是多手段退出。一是通过立法明确退出情形,赋予行政主管部门罚款、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等措施,使退出机制的执行有法可依。二是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市场租金和分类租金补助办法,即将“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制度设计,对部分经济改善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但又暂时无法退出住房的住户取消租金补助,收取市场租金,实现政策上退出。同时,对通过瞒报等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房的违法行为追讨已骗取的租金补助,强化了退出机制的执行。三是建立梯次处罚机制,违法行为时间越长、情形越严重,违法成本越高,处罚力度越大,提高依法退出的威慑力。
第五是多方位服务。一是进驻居委会就近服务。每个保障性住房小区都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社区居委会或派驻社区工作点,方便住户办事,组织社区活动丰富居民生活。二是物业企业优质服务。保障性住房小区由区政府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国土企业的管理力量,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三是完善生活配套服务。由政府协调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生鲜超市、公交、文体、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
转——知难不难,迎难而上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厦门市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已从政策理论的探索阶段迈向实质性交房入住的落实阶段,王朝晖副主任将多年来所发现的问题一一列出。其一,由于缺乏支持,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将一定程度的存在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其二,由于缺乏社会诚信体系支撑,部分申请家庭不能诚信申报,出现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
其三,在准入环节,资格审核中有些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具有较高隐蔽性,缺乏有效手段予以甄别。
其四,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住房政策的差异,在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农村住房的权利和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农村居民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保障性住房后,其在农村是否仍可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宅基地等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和计算。
其五,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厦门今年4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13.6亿元已经安排到位。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大量建设资金的沉淀,所以,目前国家应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但由于投资收益低、投资回收期长、融资成本高等原因,企业积极性不高。
其六,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日益加大,今后的建设、分配、监管等工作任务也将越来越繁重,即将面临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合——知过非难,善积者昌
在谈到保障房建设之中的政策建议,王朝晖副主任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建议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以使住房保障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国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适当的时候出台相关规定,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对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予以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其申请政府、社会以及各相关部门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暂停或明确不得享受,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
建议国家能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职责,比如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账号、存款情况的审查,税务部门的协查等,以提高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查准确性。建议适时出台相关办法,统筹调整城镇和农村的住房政策,对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或者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保障性住房后,其在农村是否仍可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宅基地等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建议国家出台相关具体办法,多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一是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免息或低息贷款的政策予以扶持(可以租金收入作为与还贷相适应的贷款利息),减轻地方政府或投资主体贷款融资压力,提高还贷能力,自求平衡。二是延长保障性住房贷款还款周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周期以及出租的资金回笼周期较长,建议将贷款期限延长到30年以上。三是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项信贷资金额度,用于配套支持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四是调整公积金政策,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明确公积金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是设立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支持人口增长较快的城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六是明确各级财政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初期阶段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以使投资主体能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收支平衡,以鼓励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长效机制,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目的。建议国家在本次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审核性及事务性单位的设置,未雨绸缪,以解决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日益加大、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而带来的一系列管理问题,以利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