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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假期”实质是“肢解”员工权益

2011-09-03四川成都何勇海

观察与思考 2011年6期

■四川成都 何勇海

“肢解假期”实质是“肢解”员工权益

■四川成都 何勇海

对于“肢解假期”的行径,上至有关部门,下至普通员工,都应该实行“零容忍”。

当很多白领在期待不久后的端午小长假时,白领姚先生却开怀不起来。原来,今年“五一”小长假最后一天,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安排的补休却令人匪夷所思—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不知道他端午节又会出什么花样。”姚先生说。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法律法规来看,我们的休假制度已相对完备,可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漠视员工权益,难免会做些变通或者曲解,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而像姚先生所在公司那样“灵感”一闪,恶意曲解变通休假制度到如此地步,恐怕闻所未闻。一天法定假,竟然被无情地“肢解”成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实在是有“才”得荒唐!转瞬即逝的2分钟能做什么?恐怕只能欣赏几个广告短片,只能打上百个字。员工法定的一天休假权,就这样被无良企业给“肢解”得七零八落,在250个工作日中消弭于无形,这种“休假新政”,实在是对员工休假权的粗暴侵犯!

按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本身就是错误行为,何况是一天的法定假期被分解到每天当“调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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