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优先与综合管理的创新实践——《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评析
2011-09-02高正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11年3期
高正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九寨沟湿地(艾芸 摄)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建构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创设和践行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安排,在通过湿地立法对湿地整体保护的实现路径方面有着较为鲜明的特色,对预防和治理湿地环境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1 凸现了四川湿地保护的针对性与必要性
四川省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一是现存自然或半自然湿地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8.7%,且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内陆湿地的大量丧失直接导致淡水存蓄量减少,许多自然湿地作为“天然水库”的功能已经消失,进而直接减少了地下水补充,加剧了水资源危机;三是湿地保护的六大主要威胁因素——开垦与改造、污染、资金投入不足、湿地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泥沙淤积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仍然严重;四是湿地资源监测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但其对湿地的保护管理能力还很不健全,与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明显不相适应;五是湿地保护财政投入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造成上述湿地保护与管理严峻形势的成因主要是立法的缺失。我国在中央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湿地资源保护法律或行政法规,现行立法不能从湿地资源的整体出发,只能将湿地中的水、动物、植物等资源拆解进行单独的保护,这样做违背了湿地生态系统发展运行的规律,所以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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