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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谁断?凭何而断?

2011-08-18刘洪波

新民周刊 2011年33期
关键词:脑死亡跳动器官

刘洪波

“深圳一名脑死亡男子被摘取器官捐献”,摘出心脏时仍在跳动,这条新闻引起很大关注。仅在网易,8月16日中午发出新闻,5个小时后评论就超过1.7万人次。

如此踊跃的评论,应与“被摘取器官捐献”这种被动语态的表达有关,“被”总与被迫、无奈联系在一起。如果网站的标题是“深圳一名脑死亡男子器官救治多人”,人们的反应或许会平静一些。

不过,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直接联系,其实仍然是一件令人恐惧的事情。脑死亡是死亡,器官移植是实用。生死有界,不为是否有好处而移。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没有人能够说,因为变换死亡标准能产生某种现实好处,所以应当改变标准。

现在,人们一般认可心跳停止而不可恢复算是死亡。久已接受的东西,又会被认为是合乎自然的。以脑死亡替代心死亡,需要让人接受的是一种死亡新定义,这一定义在生理学上确凿可靠,毫无疑义。

相比于心死亡,判断脑死亡需要更多的专业能力,只有专业人员依靠仪器才能作出确认,这就使死亡判断不再能经常由普通人直观地作出。由此,接受脑死亡,就是接受科学、接受专业人员、接受仪器的判断,普通人被从这一领域逐出。这会造成内在的忧虑,并非不可理解。

生死判定,是生理或生物学判断,紧随这一判断的,有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关系的变化。一旦判断为死亡,停止救治就不违伦理,人们与死者的现实社会关系消失,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也进入清算阶段。器官是紧缺资源,如果取自死者,并获同意,符合道德;如果取自生者,那就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强取属于犯罪,“经同意”也须甄别是诱骗还是真实同意,且法律不能认可人同意摘取足以使自己无法正常生存的器官。

脑死亡本身复杂。现在世界上已有多种脑死亡标准,制定一套中国标准,不难,判断操作上的复杂性也相当有限,但怎样让社会接受,这才是复杂之所在。再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联系,这就使问题更形复杂,人们将怀疑确立脑死亡标准的目的。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没有必然联系,但确实将增加获得器官的概率。赞成脑死亡,与同意捐献器官,这是两个独立问题。一个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人,可能担心自己未死就被摘取器官,可能担心遗体不被尊重,可能担心不被足够积极地治疗,可能担心器官不被合理地使用或出售。器官分配考验着社会的医疗公平,器官贸易更是当代世界的毒瘤,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联系,加剧了社会的疑虑。

深圳这一例“被捐献器官”的脑死亡案例,将脑死亡与捐献器官直接联系,构造了一个“心脏仍在跳动”就被摘取的震人场景。“心脏仍在跳动”,可以算是高质量器官,但因其联系到另一个人的死亡,令人感受强烈。何况脑死亡标准本身尚存巨大的社会分歧,“心脏仍在跳动”可能使人对脑死亡形成“残忍”的认识。

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一医疗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时代,医生一定程度上拥有“判官”的地位,小至病假大至死亡,医生都可以开具合法文书。然而,脑死亡立法在中国并未完成。这样,深圳脑死亡案例中,被医生判定为脑死亡并实施器官摘除的病人,可以说处于医疗意义上的死亡状态,但他是否处于法律上认可的死亡状态,就存在疑问。如果这样的疑问不被消除,医学的死亡定义与法律的死亡定义不相统一,各行其是,那就必然要引起医生宣布脑死亡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死亡文化”和“生命教育”已面临变革。然而,在法律没有作出改变的情况下,“脑死亡”是否将无视法律上的冲突,径直而行,而法律也装作没有看见,从而将冲突掩盖起来?

在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会在器官移植的会议上披露,死亡标准与“用途”挂钩到不避嫌疑。又有脑死亡推进者表示,对立法不抱任何幻想,“脑死亡立法不仅没必要,而且也做不到”,并指责“中国的立法权掌握在非医学专家的手上”。这很像是“医学违法权”的宣告,但请问世界上什么地方的立法会由专家掌握而不交予民众及其代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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