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调处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
2011-08-15赵富
山西林业 2011年2期
赵 富
(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山西 侯马 0430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与相关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工作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出现的纠纷,特别是国有林和集体林之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笔者参与了全局国有林与集体林纠纷的调处,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总结整理,以期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和谐调处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林权纠纷提供参考。
1 林权5个阶段历史沿革和4种依据的重要程度
林权依据的历史沿革及其重要程度(或可信程度)是和谐调处林权纠纷的基础,必须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端正思想,熟悉掌握,不然解决问题没有切入点,处理纠纷没有依据。
1.1 五个林权改革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按照政策划归国有的森林由国有(营)林场管理,自留山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自留山林入社阶段,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三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即四固定,确定林权);四是改革开放时期,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即稳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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