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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汽车、农机牌照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1-08-15程成

山东农机化 2011年1期
关键词:变造证明文件证件

编辑同志:

自2010年7月初起,我19岁的弟弟为获取上网资金等,先后偷盗了7辆汽车牌照转卖给他人。近日,我弟弟被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我弟弟总共获利才980元,且他人在牌照被盗后,均已经补办,并未造成什么损失。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叶 娟

叶 娟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弟弟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仿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指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不以行为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以及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失、损失多大作为构成要件,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行为,即可能构成该罪,包括获利多少、损失多大在内的各种情节严重与否,只是法院在决定量刑时参考的依据;二是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汽车、拖拉机牌照是由公安交警或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本案中,你弟弟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即:已故意采取自认为不被车牌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多次暗中将他人的车牌取走,虽获利不多、造成损失乃至危害不大,但并不能排除其是将国家机关证件作为侵犯对象,且已经实际侵犯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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