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刍议
2011-08-15陈冬艳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陈冬艳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刍议
陈冬艳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切实保证辩护权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本前提。但我国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缺陷及其司法实践存在一定障碍,以致该程序运行严重受阻。因此,有必要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的时间、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完善此程序,并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立律师推荐机制,以促进此程序有序推行。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侦查阶段
如今,我国学界已沉浸在推翻阻碍律师辩护权实现的三座大山——“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法律革命之中,对律师“受聘难”问题却鲜有问津,这并非表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只能说其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除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外,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无法聘请律师。毋庸置疑,侦查阶段中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切实保证辩护权行使,实现程序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本前提。没有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这一金钥匙,律师辩护之门也就无法顺利开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也变得岌岌可危。所以,探析侦查期间律师“受聘难”的原因并完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乃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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