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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个人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1-08-15□程成

四川农业科技 2011年4期

□程 成

编辑同志:

在与丈夫结婚前,我有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2010年6月,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该住房被拆迁,我因而获得46万元拆迁安置费。现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丈夫以我获得拆迁安置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 虹

李虹同志:

该46万元拆迁安置费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丈夫无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一方面,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很明显,本案的拆迁安置费并不属于前四项。那么,是否属于第(5)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其中也没有包括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费。另一方面,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结婚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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