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2011-08-15王恒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1年1期
王恒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王恒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并非直接单纯地引入。当前法学案例教学始终处于辅助地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列举、讲评占领了法学案例教学的主阵地。组织法学案例教学时应精选典型性案例,注意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强调“知能并重”,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实践应用能力。
法学;案例教学法;定位与实施;思考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case method)的渊源和基本特点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并非直接单纯地引入
判例教学法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首创,又称哈佛教学法,也称经验式、对话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它运用实践中的实际具体案例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是一种寻找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践恰当、有效结合点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先准备一套案例教材,如合同案例教科书、刑法案例教科书等,其中收集有关某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师布置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案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决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作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教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讨论、分析、评析有关案例,期末考试也以分析案例作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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