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解构
2011-08-15黎桦冯楚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1年1期
黎桦,冯楚
(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2.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解构
黎桦1,冯楚2
(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2.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正如火如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便愈发凸显。但我国现行法对此并无十分完善的规定,一些问题急待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当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入手,结合域外的相关规范和经验,进而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地下空间开发;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程序法
一、我国当前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发动模式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制度即行政机关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或方案的批准或许可制度。对这里的“规划”应当作广义理解,规划的主体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公主体即行政机关,而应当包含私主体,即自然人或法人等。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正式确定规划确定程序开始中便将私人规划主体或公共规划主体通过向规划机关提交所拟订规划的方式作为启动听证程序的标志。[1]就我国当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发动模式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公主体发动模式
公主体发动模式是主要模式,在诸如: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规划建设、城市地铁系统的建设等规划都是公主体即行政机关作为发动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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